會計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增值稅
(七)增值稅稅率與征收率(2014年新大綱變化)
1.稅率
(1)17%
①銷售和進口除執行13%低稅率的貨物以外的貨物;
②全部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③“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2)13%——設置低稅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勵消費,或者說是保證消費者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費。
①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農產品;
②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④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二甲醚;
【總結】低稅率四大類:基本溫飽、精神文明、農業生產、生活用能源。
【注意1】低稅率中的農產品是指“一般納稅人”銷售或進口農產品。
【注意2】“食用鹽、居民用煤炭制品、農機”易成為命題點。
(3)11%
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基礎電信服務(2015年新增)。
(4)6%
增值電信服務(2015年新增)、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除外)
(5)零稅率
納稅人出口貨物,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注意】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2.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3%
特點:執行簡易辦法征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八)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2014年新大綱變化)
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1.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1)銷售額
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和其他符合稅法規定的費用。如果銷售貨物是消費稅應稅產品或者進口產品,則全部價款中包括消費稅或關稅。
價外費用不包括下列項目:
①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②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③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費。
條件: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
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
④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條件:夠級別——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有證據——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全上交——所收款項全額上交財政。
⑤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記憶提示】稅法是講理的,只要是“合理的代收款項”,確實不是企業的收入就不作為價外費用。
【注意】價外費用全部為價稅合計金額。
(2)含稅銷售額的換算: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7%)或(1+13%)
【注意】題目出現以下說法則給出的金額為含稅銷售額:①含稅銷售額;②零售;③價外費用;④普通發票。
2.進項稅額
(1)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兩種憑票抵扣;一種計算抵扣)
①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注意】自2013年8月開始,納稅人購入自用的“兩車一艇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②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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