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財經法規》知識點:單位會計工作管理
(一)單位負責人要組織、管理好本單位的會計工作
1.誰是單位負責人?
(1)單位法定代表人(針對法人企業):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國家機關最高行政長官;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針對非法人企業):“代表”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注意】會計資格不考《公司法》,所以考試中遇到公司制企業的總經理不能選。
2.單位負責人負責什么?
(1)“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3)“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注意】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但不要求單位負責人事必躬親辦理具體會計事項。
(二)會計機構的設置
1.設置原則
各單位應依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
2.具體影響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需要
3.代理記賬(第五節調整至此處)
(1)行政許可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2)設立條件
①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②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③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④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法內自愿
1.法定
(1)從事會計工作,必須取得“會計資格證書”。
(2)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的經歷。
【提示】從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或3年工作經歷
【注意】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部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意定
財政部只對從事會計工作人員的相關資格條件進行統一規定,會計人員取得相關資格或符合有關條件后,能否具體從事相關工作,由所在單位自行決定。
【補充】關于總會計師
1.任職資格
擔任總會計師的應當在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工作不少于“3年”。
【提示】會計證+會計師證+3年以上從業經驗
2.設置規定
(1)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2)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得設置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四)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
1.范圍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內容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提示】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配偶關系。
【補充】關于總會計師
1.任職資格
擔任總會計師的應當在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工作不少于“3年”。
【提示】會計證+會計師證+3年以上從業經驗
2.設置規定
(1)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2)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得設置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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