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不影響保費收入
據保監會上月發布的通知,我國保險業將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會計準則。此前業內有不少人擔心,如果新準則將投連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的收入從保費收入統計口徑中剔除,將導致全行業保費收入在賬面上大幅“縮水”。
而記者了解到,新舊會計準則對保費的確認原則是一致的,新準則的實施并不會影響保費規模。保監會財務部財務監管處處長趙宇龍博士表示:“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準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這一點新舊準則沒有區別。分紅險、投資連接險險種都包含保險風險,其保費在新準則下還是會計入保費收入。”
這和國際會計準則有所不同。依據國際會計準則,只有包含“重大保險風險”的保險產品,其收入才能計入保費,否則作為投資來處理,比如投連險產品,其保險風險很小,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就不能作為保險合同來核算。而我國的新會計準則在確認保險風險時,將“重大”兩字移去,保險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是否存在保險風險,不考慮保險風險轉移的程度,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就視為保費收入。趙宇龍告訴記者,之所以去掉“重大”二字,一方面是因為目前國際上在操作層面還沒有對什么叫“重大保險風險”形成共識,另一方面是考慮到我國市場的成熟度水平、會計人員的素質、以及會計數據的可比性,“究竟包含多少風險,不同的人的認定可能不一樣,從而導致各公司的會計信息不可比。”
雖然新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相比,對保費收入的確認原則較為寬松,但是趙宇龍強調,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的保費收入存在大量的泡沫。他指出,國際會計準則有一條特別規定,即所有分紅保險產品,無論是否包含“重大保險風險”,都應作為保險合同核算,都要計入保費收入;這一點很多人不知道,所以會誤認為執行新會計準則后,很多壽險公司目前銷售的銀保分紅產品就不能再作為保險合同核算,保費收入規模會大幅度縮水。實際上,新準則影響的只是保險風險占比較低的投連險產品,而今年前10個月投連險保費收入在整個壽險保費收入中的占比不到2%。也就是說,執行新會計準則后,即使把整個投連險的保費收入都扣除,壽險保費收入只會下降2%左右,而不是像某些人所宣傳的保費收入要縮水一半以上。(中國證券報 尚曉陽 劉秀德 200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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