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會計準則相比,《會計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其地位以及法律約束力更強。所以,在討論新會計準則未來執行效果以及可能的影響因素之前,我們不妨回顧一下我國《會計法》頒布以及后來的執行情況。
1985年1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法律頒布后,也照例是專家座談,專家們照例暢言《會計法》的頒布與實施必將帶來會計工作的新局面,會計工作因此而上一個新臺階之類;同樣,1993年12月,《會計法》第一次修訂發布,專家座談認為,本次《會計法》順應¾¬濟發展,必將帶來未來會計工作更大的發展;1999年10月,在不到6年后,《會計法》被再次修訂,有學者認真對比、研究了新舊會計法的條文、結構,提出新會計法結構更加合理、內容更加科學、更有利于執行等,并認為新會計法的實施將能有效地解決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
依照三個版本《會計法》的發布時間,我們可以將會計的發展大致分為1985~1993、1994~1999、2000至今共三個階段。受資料不足和研究手段的限制,我們無法比較這三個版本《會計法》發布之后,會計信息質量究竟有多大變化,特別是會計信息質量是否真正提高了。但是,我們可以從一些局部事件、媒體評論及其影響看出,會計工作并未因《會計法》而進入新局面:深圳Ô¬野、海南中水國際、長城機電的“老三案”事件發生在1991~1993年間,即第一階段的后半期;在第二階段,既有“瓊民源”、“紅光實業”、“東方鍋爐”的老三案,也有其他一些事件,特別是這一時期流行的“包裝上市”、盈余管理和10%現象等,表明會計信息失真在當時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1999年底修訂了《會計法》,但銀廣夏事件發生在2001年,此后各類事件雖不能說是“有增無減”,至少也是“此起彼伏”。
直言之,《會計法》――一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發布的法律――與其說是一部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毋寧說它的作用只是在于教育、宣傳,即向全社會宣傳會計的重要性,同時,教育會計之外的人士關于會計的重要性。它的主要影響也僅僅停留在發布、宣傳與介紹階段。按照我們對公開資料的檢索,資本市場所有已公開的、涉及會計信息失真的事件,絕大部分“不了了之”,沒有司法訴訟跟進;在僅有少量進入司法程序、并最終有司法結論的事件中,明確以《會計法》定罪的寥寥;即便銀廣夏事件中有六人入獄,但公開的法律文書表明:對他們的定罪和量刑,援引的都是《刑法》,而沒有涉及到《會計法》。
如果說一個由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都可能變成“紙上談兵”,我們自然會擔心新會計準則的命運。這種擔心不再僅僅是新會計準則本身的科學性、合理性、對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或改進作用,而是要進一步:新會計準則是否也與《會計法》一樣,變成一種僅僅是教育、宣傳會計工作重要性的工具?對會計信息質量是否有實質的提高與改進作用?
究竟哪些因素會影響、乃至決定了新會計準則的執行效果,目前的學術研究尚未形成“一致認可的”結論。但是,基于筆者對相關學術文獻的理解以及自己的部分研究成果,以下三個因素會在相當程度上影響、甚至決定了會計準則的執行效果:
首先是相關法律及其執行力度。
La Porta et al(1998)關于法律與財務的論文認為,決定各國(地區)資本市場結構性差異的,主要是各該國(地區)的法律。他們在討論法律時,并不僅僅停留在各該國(地區)是否有相應的法律,而是要關注相應的法律執行效果。Bhattacharya and Daouk(2005)認為,有法律不執行,比沒有法律會導致更嚴重的后果。我國目前已有一套相對較完整的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其他相關條例,但是,我國資本市場相應法律的執行效果很不理想。
比如,中國證監會“證監罰字[2002]10號”在“一、違規事實”部分,明確提到“由于銀廣夏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廣夏1998年及以前年度的財務資料丟失,銀廣夏1998年度利潤的真實性無法確定”,但是,無論是中國證監會,還是銀川法院,都沒有就這一違反“刑法”的犯罪事實加以追究。類似地,直到現在,我國資本市場仍然沒有公開的、針對內幕交易的法律訴訟。
法律約束力不強,對新會計準則執行的不利影響包括:第一,新會計準則是否能夠得到執行,同樣也取決于人們對新會計準則約束力的理解;第二,如果社會普遍認為法律的約束力不強,那么,人們在執行新會計準則時,就有可能會刻意利用新準則所提供的新空間,濫用職業判斷,扭曲會計信息質量。
其次,是不當的激勵制度。
實證會計理論研究發現,會計信息在公司各種契約的簽訂與執行過程中擔當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簽約之前,公司管理層有意壓低契約條款的各項內容;簽約之后,管理層存在“創造條件”滿足契約條款的“道德風險”行為。
比如,公司管理層與董事會簽訂了獎勵計劃,且管理層實現預定水準的報告利潤后,會得到巨額獎勵。公司管理層為了取得這份不菲的報告利潤,自然會多方努力,包括充分利用、乃至濫用會計準則所允許的職業判斷空間,出現實證會計研究所說的盈余管理問題。盈余管理的存在,特別是為了管理層獎勵計劃等目的而進行的盈余管理,當然會降低會計準則的執行效果,也會降低會計信息的質量。
最后,是外部制度環境。
除了激勵制度外,對會計準則的執行效果產生影響的還有其他一些制度。比如,股權結構安排、董事會的獨立性、是否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會計師事務所的制度安排與審計風險等,甚至是否存在獨立的媒體監督,也會影響到上市公司對會計準則的執行情況。(新理財 劉峰 2007-2-13)
(wl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