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涉及識別、評估和應對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本準則是對上述準則應用的進一步擴展。
第三條 許多關聯方交易是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在這種情況下,與類似的非關聯方交易相比,關聯方交易可能并不具有更高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但是,在一些情況下,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性質可能導致關聯方交易比非關聯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例如:
(一)關聯方可能通過廣泛而復雜的關系和組織結構進行運作,相應增加關聯方交易的復雜程度;
(二)信息系統可能無法有效識別或匯總被審計單位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和未結算項目的金額;
(三)關聯方交易可能未按照正常的市場條款和條件進行,例如,某些關聯方交易可能沒有相應的對價。
第四條 由于關聯方之間彼此并不獨立,為使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性質,以及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對財務報表的實際或潛在的影響,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會計處理和披露進行了規范。
注冊會計師有責任實施審計程序,以識別、評估和應對被審計單位未能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恰當會計處理和披露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五條 由于關聯方之間更容易發生舞弊,因此,了解被審計單位的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與注冊會計師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的規定評價是否存在一項或多項舞弊風險因素相關。
第六條 由于審計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恰當計劃和實施了審計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財務報表中的某些重大錯報未被發現的風險。就關聯方而言,由于下列原因,審計的固有限制對注冊會計師發現重大錯報能力的潛在影響會加大:
(一)管理層可能未能識別出所有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二)關聯方關系可能為管理層的串通舞弊、隱瞞或者操縱行為提供更多機會。
第七條 由于存在未披露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可能性,注冊會計師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按照審計準則執行審計工作的要求》的規定,在計劃和實施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有關審計工作時,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尤為重要。
本準則的規定旨在幫助注冊會計師識別和評估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有關的重大錯報風險,以及設計審計程序以應對評估的風險。
第二章 定 義
第八條 本準則所稱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與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相應概念一致。
第九條 公平交易,是指按照互不關聯、各自獨立行事且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自愿的買方和自愿的賣方達成的條款和條件進行的交易。
第三章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 充分了解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以便能夠確認由此產生的、與識別和評估由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相關的舞弊風險因素;
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確定在受到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影響的范圍內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誤導。
(二)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確定關聯方及其交易是否已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得到恰當識別、會計處理和披露。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規定了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所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工作。作為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工作的一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本準則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審計程序和相關工作,以獲取與識別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的信息。
第十二條 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的規定,項目組內部討論的內容應當包括對由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導致的舞弊或錯誤,使得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可能性的具體考慮。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層詢問下列事項:
(一)關聯方的名稱,包括關聯方自上期以來發生的變化;
(二)被審計單位和關聯方之間關系的性質;
(三)被審計單位在本期是否與關聯方發生交易,如發生,交易的類型和目的。
第十四條 如果管理層已基于下列目的建立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內部控制,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管理層和被審計單位內部的其他人員,實施其他適當的風險評估程序,以獲取對相關控制的了解:
(一)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進行識別、會計處理和披露;
(二)授權和批準重大關聯方交易和安排;
(三)授權和批準超出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交易和安排。
第十五條 某些安排或其他信息可能顯示管理層以前未識別或未向注冊會計師披露的關聯方關系或關聯方交易,在審計過程中檢查記錄或文件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這些安排或其他信息保持警覺。
注冊會計師應當檢查下列記錄或文件,以確定是否存在管理層以前未識別或未向注冊會計師披露的關聯方關系或關聯方交易:
(一)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時獲取的銀行和律師的確認回函;
(二)股東會和治理層的會議紀要;
(三)注冊會計師認為必要的其他記錄或文件。
第十六條 在實施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審計程序或其他審計程序時,如果識別出被審計單位超出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交易,注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層詢問這些交易的性質以及是否涉及關聯方。
第十七條 在整個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當與項目組其他成員分享獲取的關聯方的相關信息。
第二節 識別和評估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識別和評估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并確定這些風險是否為特別風險。在進行確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識別出的、超出被審計單位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關聯方交易導致的風險確定為特別風險。
第十九條 如果在實施與關聯方有關的風險評估程序和相關工作中識別出舞弊風險因素,包括與能夠對被審計單位或管理層具有支配性影響的關聯方有關的情形,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的規定,在識別和評估由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時考慮這些信息。
第三節 針對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的應對措施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的規定,針對評估的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這些程序應當包括本準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審計程序。
第二十一條 如果識別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層以前未識別或未向注冊會計師披露的關聯方關系或關聯方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相關情況是否能夠證實關聯方關系或關聯方交易的存在。
第二十二條 如果識別出管理層以前未識別出或未向注冊會計師披露的關聯方關系或重大關聯方交易,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立即將相關信息向項目組其他成員通報;
(二)要求管理層識別與最新識別出的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所有交易,以便注冊會計師作出進一步評價;
(三)詢問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相關的控制為何未能識別或披露關聯方關系或交易;
(四)對最新識別出的關聯方或重大關聯方交易實施恰當的實質性審計程序;
(五)重新考慮可能存在管理層以前未識別出或未向注冊會計師披露的其他關聯方或重大關聯方交易的風險,如有必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六)如果管理層不披露關聯方關系或關聯方交易可能是有意的,并顯示可能存在由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評價這一情況對審計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對于識別出的超出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關聯方交易,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檢查相關合同或協議;
(二)獲取交易已經恰當授權和批準的審計證據。
在檢查相關合同或協議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
(一)交易的商業理由(或缺乏商業理由)是否表明被審計單位從事交易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或為了隱瞞侵占資產的行為;
(二)交易條款是否與管理層的解釋一致;
(三)關聯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得到恰當會計處理和披露。
第二十四條 如果管理層在財務報表中作出認定,聲明關聯方交易是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的條款執行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該項認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四節 評價識別出的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會計處理和披露
第二十五條 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的規定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
(一)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是否已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得到恰當會計處理和披露;
(二)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是否導致財務報表產生誤導。
第五節 書面聲明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獲取下列書面聲明:
(一)已經向注冊會計師披露了全部已知的關聯方名稱、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二)已經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進行恰當的會計處理和披露。
第六節 與治理層的溝通
第二十七條 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審計工作中發現的與關聯方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審計工作記錄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識別出的關聯方名稱、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以及關聯方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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