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根據稅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與稅務機關共同開展了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目前,已有十個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與同級稅務機關聯合制定了涉稅財物價格認定方面的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但仍存在一些問題。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開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各地實際,現就有關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重要意義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價格、稅收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稅收工作和價格工作的關聯性日漸緊密,稅收征管工作越來越多地涉及到價格認定方面的問題,社會各界對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的需求日顯迫切。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對稅務機關在征稅過程中出現的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的情況進行計稅價格認定的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與稅務機關共同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可以相互彌補在專業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計稅價格不準確造成的稅收征管漏洞,增強稅收征管工作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公正性,減少稅收征納雙方在價格方面的糾紛,從而起到維護國家稅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
二、積極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可以廣泛應用在稅收征管工作的各個環節。各級稅務機關在納稅評估、稅款核定、稅務稽查、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過程中,或者稅務機關在部分行業稅收管理中認為“需要提供價格認定協助”時,可以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與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共同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要嚴格依法有序進行,對于需要進行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的,稅務機關應出具《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協助書》,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受理后,應在約定期限內出具《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書》,經稅務機關認可后,可以作為計稅或確定抵稅財物價格的依據。
稅務機關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配合確定房地產區片計稅價格等部分類別商品最低計稅價格認定時,可以向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價格認定協助需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與稅務機關在技術、數據和人力等方面積極配合,共同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
納稅人對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持有異議時,應參照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的相關規定,啟動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重新認定和復核裁定程序予以解決。
各地在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納稅人收取費用。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通過與同級財政部門積極協商等方法解決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經費問題,保障認定工作順利開展。
三、加強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協作配合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本地區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開展情況,積極探索,總結經驗,認真研究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的相關理論、業務程序和制度模式等問題,從事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同志要進一步加強業務學習,熟悉相關法規規章,做到準確理解,正確把握,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逐步建立和完善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管理制度。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要加強溝通,做好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全面推動此項工作的開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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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 (2010-10-16 16:02:29)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通知(附全文) (2010-09-19 14:44:00) |
財政部發布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2010-09-14 17:42:41) |
《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正式出臺 (2010-06-18 17:0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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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0-06-13 11:46: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