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不宜匆忙重啟 重啟須辟新路
IPO何時重啟、如何重啟成為當前市場非常關心的話題。業內人士建議,IPO不必急于重啟,也不應簡單重啟,匆忙重啟IPO所帶來的市場搖擺對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都是傷害。應盡量減少行政干預,與市場化發行制度改革結合起來,打破新股發行“暫停-重啟-暫停”的循環。
對健康的資本市場而言,IPO是最平常的事情,因此,在滬深股市重啟IPO勢在必行。但何時重啟,不僅要考慮市場發展速度和改革力度,也必須考慮市場承受度,不應為重啟而重啟,按老辦法發行新股,需以新的發行體制和更多配套的市場化機制,解決好“三高”發行和“圈錢”式融資問題,避免萬福生科、綠大地之類包裝上市、欺詐上市的丑聞再度發生。
由于種種原因,在現行法規中,市場對上市公司準入和退出機制定位存在偏差。例如,現行證券法要求審核部門對擬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做出實質判斷,側重于滿足擁有大量“真金白銀”的大中型企業需要,主要擁有知識、創意和品牌等軟性資產的創新型企業不能及時通過上市融資做大做強,一些企業不得不到境外上市以滿足自身融資需求。退市條件設置過于看重公司財務狀況,缺乏涵蓋公司業績表現、資產狀況、股票交易價格等因素的綜合判斷標準。
這種過于側重企業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的審核理念,要求擬上市公司在申報材料時,除申報前幾年業績外,還要對未來幾年的業績作出判斷,比如明年、后年業績增長多少等。這種審核理念必然使擬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拼命做大業績,過度包裝甚至財務造假以達到上市目的,或通過與中介機構合謀實現超額募資。這種發行理念確實已走到盡頭,導致擬上市公司為實現上市造假的現象非常多,讓市場、讓投資者受傷,而這其中受傷最重、最終為造假行為埋單的往往是最弱勢的中小投資者。這是投資者對滬深股市信心不足背后的重要制度因素之一。
因此,業內人士建議,完善發行制度,健全直接融資體系,建立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發行市場化機制。
一是調整股份發行條件,逐步淡化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判斷,增強對不同種類、不同發展階段企業直接融資要求的適應性,避免行政力量過多評價或干預微觀經濟活動。
二是調整公開發行監管方式,強化信息披露要求,適當引入公開聽證制度,針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企業制定信息披露格式準則,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三是合理區分、強化發行人及各中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明確發行人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承擔上市推薦職責,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分別承擔獨立的法律審查和財務審查職責,分別對各自出具的專業意見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對監管部門來說,發行審核重點不是判斷企業是否有價值,而是考察企業說的是不是真話,向投資者呈現的是不是真實的公司,具體價值則交由投資者自己判斷。對包裝上市、欺詐上市等行為,則要嚴厲打擊,證券犯罪者就應“傾家蕩產、牢底坐穿”,切實提高企業違規成本。對沒有歸位盡責、甚至幫助造假的中介機構,不僅要處理相關責任人,也要處罰相關機構。
新股發行如何重啟,能否讓投資者看到呈現新面貌的市場,考驗著監管部門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