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各項經濟業務或納入會計核算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7日就《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強調,行政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全部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行政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等。
《意見稿》指出,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遵照本制度執行。
《意見稿》明確,行政單位會計應當按照業務或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意見稿》要求,行政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意見稿》提出,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對無形資產計提攤銷的金額,應當根據無形資產原價和攤銷年限確定。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的,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金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原價和折舊年限確定。
根據《意見稿》,行政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意見稿》還規定,行政單位的支出包括經費支出和轉出經費。經費支出是指行政單位自身開展業務活動使用各項資金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轉出經費是指行政單位向其他行政事業單位轉出各項資金的支出。
時間:2013-07-19 責任編輯:zgksp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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