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導游隊伍素質,規范國家統一導游資格考試制度,根據《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導游人員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可以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員證》從事導游工作。
第三條 國家旅游局對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實行統一管理。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導游資格考試具體工作。
第二章 報名組織
第四條 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和報名事項在國家旅游局官網及有關文件中公布。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旅游局公告和有關文件,確定并公布本地具體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及有關事項。
第五條 考試采取網上報名方式,報名人員在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名地點辦理現場確認手續后方可參加考試。
第六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在辦理報名確認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對報名材料進行審查。對于報名材料及填報內容不齊全的,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報名人員補齊后另行辦理報名手續;對于不符合報名條件的,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報名手續的原因和情況;對于報名人員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騙取報名的,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認報名無效。
第七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報名工作結束之日起10日內,將本地區報名情況上報國家旅游局。
第三章 考區考點和考場設置
第八條 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考區是指由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按照當年參加考試的人員所在區域劃分的考試管理責任區。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當年應考人數及分布情況設置若干考區。考區設置應當相對集中。考區下設置若干考點。
第九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報名結束后的30日內將本地區考區、考點、考場的設置、考場的標準人數、應試人員準考證編號等情況上報國家旅游局。
第十條 考區設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交通便利,有標準考場和監考人員;
(二)具備計算機設備與網絡條件;
(三)具備必要的通訊和自動化辦公設備。
第十一條 各考區應當制定考試實施方案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預案。
第十二條 一個考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一個或一個以上考點。考點設置,應當遵循便于管理、集中少設的原則。
第十三條 考點設立監考辦公室及保衛、醫務、后勤等小組。考點根據應試人員人數設置考場,并設置備用考場。
第十四條 考場設置,應當方便應試人員答卷,方便監考人員工作,有利于維持考試秩序。
考場設置的具體要求為:
(一)安全、安靜、通風,采光、照明條件好;
(二)每個考場機房配備服務器1臺,服務器與考生計算機組成局域網;
(三)每個考場最多配置120臺考生計算機,每場考試根據考場配備的計算機安排考生考試,每個試室需配10%的備用計算機;
(四)考生之間的座位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平行座位至少間隔1.5米,前后之間至少間隔1米;
(五)每個考場必須設有監控設備。
第四章 試卷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旅游局建設計算機網上考試系統,并負責制題、組卷、試卷加密、試卷上傳、試卷評判和試卷銷毀等考試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主動與保密部門聯系、協調,對考試實施和試卷管理中的保密工作進行監管。
第五章 考試實施
第十七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考前逐項檢查落實如下事項:
(一)妥善安排監考辦公室,組成考務、保衛、醫療、后勤等臨時小組;
(二)在考點設置明顯標志;
(三)在考點的醒目位置張貼考場分布示意圖、考試有關規定和考試時間表等材料;
(四)考場周圍5米處劃有警戒線并安排警戒人員;
(五)每個考場門外張貼有該考場序號和準考證號起止號;
(六)座位號及對應的準考證號統一布置;
(七)各考場內已清理完畢并門上貼有封條;
(八)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 導游資格考試考點設總監考人1名,副總監考人若干名,流動監考員若干名。
總監考人職責為:
(一)負責組織考務管理人員檢查考場準備情況;
(二)負責本考點的監考工作;
(三)依照規定權限處理考試過程中發生的情況和違紀行為;
(四)負責考試的保密、安全工作;
(五)向上級導游資格考試機構提交監考工作報告。
副總監考人負責協助總監考人管理本考點的考務工作。
流動監考員的職責為:
(一)負責考場外秩序及聯絡事宜,配合各考場監考人員處理各種突發情況;
(二)檢查、監督考場監考人員的工作;
(三)配合監考人員處理應試人員的違紀行為;
(四)替換場內監考人員;
(五)總監考人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九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期間派員到考區、考點、考場進行督考。
督考人員職責為:
(一)檢查考場布置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檢查考區、考點、考場計算機考試系統情況,檢查監考人員職責履行情況;
(三)發現考試中的違紀、舞弊等現象,應當及時糾正,并督促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檢查總監考人及其他監考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五)提交督考報告。
第二十條 參加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應試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應試人員應當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指定的考場。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后,應當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應試人員不準攜包、書籍、資料、筆記本、自備草稿紙、電子工具、手機、計算器、食物、飲料等物品進入考場。已攜帶入場的應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
(三)考試開始15分鐘后未能在考試機上登錄并確認的,視為缺考。考試開始60分鐘后,應試人員可以交卷出場,早于60分鐘離場的,視為缺考。
(四)應試人員不得在考場內喧嘩、走動或者有其他影響他人的行為;不得在考場內以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不得窺視、抄襲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襲;不得在規定時間以外答題;不得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五)考生遇到問題應舉手示意,得到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詢問,考生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考生因病不能堅持考試的,應報告監考人員。
(六)參加考試的考生對考試試題內容有保密的義務。考試的試題內容,均屬于國家旅游局所有,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將試題內容進行抄錄、復制、傳播。
第二十一條 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監考老師提醒后不改正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并在一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
(一)在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或者互打手勢的;
(二)在考場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三)未按規定攜帶手機、信號接聽器等電子通訊、存儲、攝錄設備的;
(四)將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的;
(五)未經考場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六)幫助他人作答,縱容他人抄襲的;
(七)抄襲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參加考試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科考試成績按零分處理,并在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資格考試,導游從業人員存在以下違紀違規行為的,國家旅游局將相關信息記入導游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并可注銷該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三年內不受理其報名申請。
(一)教唆或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攝錄設備獲取考試內容的;
(四)使用手機、手表、等電子通訊、儲存設備接聽、接收、查看考試信息的;
(五)使用或提供偽造、涂改身份證件的;
(六)蓄意報復考試工作人員的;
(七)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工作,同時給予相應處分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準予報名、發放準考證的;
(二)縱容、包庇報名人員、應試人員違紀的;
(三)考試期間擅自將試題、答卷(答題卡)帶出或者傳出考場的;
(四)擅自變動每場考試開始或者結束時間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交換負責監考考場的;
(六)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協助應試人員答卷的;
(七)指使、組織考試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在考試開始前泄露試題內容的;
(九)私自變更考生成績的;
(十)未經批準向社會發布有關考試信息的;
(十一)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的。
第六章 評卷與成績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評卷工作由考試系統自動完成。
第二十五條 考試結果經國家旅游局審查后公布。
第二十六條 考試結果公布后應試人員如對結果有異議,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提出核查申請。
第二十七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于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接受應試人員的結果核查申請,并將核查情況匯總后上報國家旅游局。國家旅游局不直接受理個人的結果核查申請。
核查申請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核查后結果為最終成績,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七章 收費
第二十九條 旅游主管部門按規定向考生收取考試費。
第三十條 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標準在報名結束后上繳考試費用。
第三十一條 各地收取的考試費用,應由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支出標準用于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旅游局未正式公布試卷和答案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翻印出版或在新聞媒體上公布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考試試題、試卷、答案和評分標準。未經上級旅游主管部門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考試信息中的報名、考區、考點、考場設置、考試成績、合格人員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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