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案例分析:出境旅游該不該派領隊
××夫婦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新、馬、泰、港、澳 15日游”旅游團,在臨登機時,旅游者發現,該旅游團是由 5家旅行社共同組織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讓旅游者感到疑惑和騷動不安的是,該旅游團沒有領隊,而團隊絕大多數游客是初次跨出國門。
這個出國旅游團在整個旅途中遇到許多困難,在國外如何轉機,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樣與境外旅行社接洽等均無人過問。在新加坡入境時,因不熟悉情況,旅游團被邊檢部門盤查一個半小時之久,影響了游覽活動。旅游過程中,因沒有領隊與境外接待社協調,原來的日程安排也被多次變更。旅游團在異國他鄉,人生地不熟,只好聽從境外導游的擺布。旅行結束后,××夫婦以旅行社未提供相應服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要求旅行社賠償其損失。
旅行社辨稱,組團人數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將旅游者拼為一個團,是旅行社的通常做法,只要按約定準時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沒有實際意義。此次組團出境旅游,事先雙方并沒有約定派領隊,因此,旅行社未派領隊并不構成違約。
案情分析:
經過旅游質監部門審理認定,旅行社在組織出境旅游過程中,違反了有關旅游法規、規章,未履行法定義務,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1.簽約旅行社不得擅自將旅游者轉給其他旅行社。《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 44條規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團,將已簽約的旅游者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時,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旅游者出游選擇旅行社,除考慮其價格、標準、行程等因素外,同時應特別注意旅行社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以使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
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提供服務的旅行社的權利。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的,是一種違約行為,轉讓的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提供領隊服務是旅行社的法定義務。《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組織中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港澳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及委托接待服務。”《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團隊的旅游活動須在領隊的帶領下進行。”領隊是指由旅行社派出,為出境旅游者提供協助、服務,同境外旅行社接洽,督促其履行接待計劃,調解糾紛,協助出境旅游者和境外接待社處理意外事件的人員。作為法定義務,無疑是任何旅游合同的默示條款。旅行社違反了合同默示條款,就是一種違約行為。
本案中,因某旅行社違規運作,致使××夫婦不得不為吃、住、行操心勞神,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服務。旅行社既要賠償旅游者住宿、景點等損失外,還要退賠領隊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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