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案例分析:遺漏游覽景點,賠償如何計算
黃某等20名旅游者報名參加某國際旅行社組織的北京-宜昌-三峽-成都旅游團,雙方簽訂了《旅游合同》。在旅游過程中,因組團社與地接社之間發(fā)生團款糾紛,耽誤了旅游行程,造成重慶紅巖村等景點的游覽項目被迫取消,旅游結(jié)束后,黃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質(zhì)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訴稱組團社與地接社的糾紛,殃及無辜的旅游者,旅行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要求賠償全部旅游費,被投拆旅行社辯稱,此次旅游景點的遺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組團社并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但是考慮到旅游者的實際利益,同意先退賠遺漏景點門票費每人32元。如旅游者還有其他賠償要求,應向有過錯的地接社提出。
案 情 評 析
本案中,被投訴組團社所辯稱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組團社承擔違約責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賠償全部旅游費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應該支持。
一、組團社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2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qū)Ψ匠袚`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按照約定解決。"合同關系是一種相對的法律關系,僅在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按照約定解決。"合同關系是一種相對的法律關系,僅在當事人雙方之間發(fā)生法律效力。對于旅游者來說,組團社因地接社行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的當事人組團社應對地接社的履行行為負責,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損失向地接社追償。
二、旅游損失賠償?shù)膯栴}比較復雜。國家旅游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了《旅行社質(zhì)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具體規(guī)定了對"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其中第8條第1項規(guī)定:"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慶退賠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賠遺漏景點門票款顯然是大大低于規(guī)定的數(shù)額,應該按法定要求進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損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賠償。
三、賠償全部旅游費用的請求缺乏依據(jù)。旅游提供的是一種特殊的組合產(chǎn)品,旅游的費用是吃、住、行、游、購、娛和提供服務等多方的綜合價格。要求賠償全部旅游費必須以對方"根本性違約"為前提,根本性違約是指導致合同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jīng)濟利益不能實現(xiàn),或者說主要合同意圖不能實現(xiàn),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個別景點遺漏,不應賠償全部旅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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