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申論熱點分析:環境保護
2012年公務員申論熱點分析:環境保護
一、關鍵詞: 重金屬污染 群體性抗爭 環境保護二、熱點材料:
近年來,隨著化工產業的興起和發展,很多地方出現了重金屬污染。從陜西鳳翔鉛污染、湖南瀏陽鎘中毒、山東臨沂砷污染、云南曲靖鉻污染,再到柳州的鎘濃度超標,重金屬污染一次次刺痛人們的神經。如果說,重金屬的污染集中在內陸地區,而且污染的主要是土壤和飲用水的話,那么,近期備受關注的PM2.5監測則指涉的是空氣顆粒物的污染,而頻繁的漏油事故更是將“污染之手”伸向了海洋。
環保部每年接到的環境復議案件數量在急劇上升─2008年環保部受理的復議案件數量是前十年的總和,2009年又在此基礎上增長87%。實際上,環境污染已經成為當前全國群體性事件的十大原因之一,位列第九。其中環境污染引起的群體性事件的年增長率為29.8%。大部分未能妥善解決的環境事故引發了群體性抗爭,而一些影響面廣、危害長遠且難以修復的污染,一旦“失控”,引發的則可能是一場公共安全危機。這種趨勢,在前些年的松花江污染中和最近的柳州鎘濃度超標事件中有所體現。
三、應對環境污染中存在的問題
1、污染受害者求償難:一方面,由于環境責任保險立法滯后和很大一部分環境污染跨流域乃至跨國界,造成肇事者責任不好認定。另一方面,由于現行的環保部門直接由地方政府領導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存在,地方環保部門身份尷尬,執法力度有限。
2、理性途徑走不通,極端維權頻現:現行的污染治理體系高度地行政化,當整個地方行政體系偏向于追求經濟高速增長的時候,隸屬于行政體系的環保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的監管。因此環境污染的受害者維權求償的難度極大,導致部分受害者采取極端維權方式。
3、引發暴力抗爭,行政部門被迫出面解決問題,而抗爭措施因過于激烈而違法,給受害者帶來“二次傷害”,最后獲得解決的是群體性事件,而不是污染事件,污染只是不繼續發生,已造成的污染還在擱置;村民還沒有獲得賠償,污染造成的損失沒有解決。
四、遏制污染的措施
1、解決我國環保立法存在的經濟處罰罰款低落實差,刑事處罰量刑偏弱的問題,提高法律上設定的行政處罰上限,提高環境違法成本。
2、法律部門應為受污染損害的民眾及時提供司法救濟,積極探索、建立環境司法保護的新機制,嘗試推行環保公益訴訟。
3、建立獨立負責任的環評體系,嚴把審批關從源頭控制污染。建立事前環境法律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在環境管理上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建立對于環保部門環評審批權的約束機制,對環保部門及其負責人的環評審批權進行有效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