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基礎班講義24
五、工傷保險( P79 )( ★★★ )
(一)工傷的認定
1. 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 4 )患職業病的;
( 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 7 ) 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 視同工傷的情形
(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 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 3 )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 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 1 )故意犯罪;
( 2 )醉酒或者吸毒;
( 3 )自殘或者自殺;
(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保險待遇
1.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解釋】( 1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2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 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3. 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途徑
( 1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①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② 住院伙食補助費;
③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④ 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⑤ 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⑥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⑦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⑧ 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⑨ 勞動能力鑒定費。
( 2 )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① 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②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③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停工留薪期與醫療期( P78 )( ★★★ )
(一)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
1. 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另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 12 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
3.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4.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5. 工傷職工治療 “非工傷” 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二)醫療期( 2013 年多選題)
醫療期,是指職工因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1. 醫療期期間
( 1 )實際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為 3 個月; 5 年以上的為 6 個月。
( 2 )實際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為 6 個月;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為 9 個月;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為 12 個月;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為 18 個月; 20 年以上的為 24 個月。
2. 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 1 ) 3 個月的按 6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2 ) 6 個月的按 12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3 ) 9 個月的按 15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4 ) 12 個月的按 18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5 ) 18 個月的按 24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6 ) 24 個月的按 30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解釋 1 】( 1 )醫療期:病休期間的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2 )帶薪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
【解釋 2 】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例如,職工王某應享受 3 個月的醫療期,如果王某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第一次病休,就要看 4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共 6 個月的期限內王某累計病休的時間是否達到了 3 個月:( 1 )如果王某自 4 月 1 日起一直臥床不起,至 6 月 30 日,醫療期滿;( 2 )如果王某斷斷續續,至 9 月 11 日累計病休時間滿 3 個月,則醫療期滿。
3. 醫療期內的待遇
( 1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
( 2 )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醫療期內遇合同期滿,則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 3 )對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例題·多選題】根據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職工患病應享受醫療期及醫療期內待遇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2013 年筆試)
A. 實際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醫療期期間為 3 個月
B. 實際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上的,醫療期期間為 6 個月
C. 醫療期內遇勞動合同期滿,則勞動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
D. 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
【答案】 ABCD
【解析】( 1 )選項 AB :實際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為 3 個月; 5 年以上的為 6 個月;( 2 )選項 C :醫療期內遇勞動合同期滿,則勞動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享受醫療期待遇;( 3 )選項 D :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
4. 最低工資標準(綜述)
( 1 )勞動者的損失賠償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 20 %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2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80 % ,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3 )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 4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 5 )勞動仲裁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12 個月金額的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 作出 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 6 )醫療期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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