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考試輔導――會計核算
3.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取得和填制
及時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工作得以正常進行的前提條件。由于原始憑證一般都是由經濟業務事項經辦人員取得或填制的,涉及的人員較廣。因此,《會計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會計法》第十條所規定的經濟業務事項時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原始憑證的取得和填制作了更具體的規定。根據《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各單位填制和取得原始憑證時,要求做到內容完整、手續齊全、填制規范、書寫清楚、送交及時。
(2)原始憑證的審核
原始憑證的處理首先是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合法的原始憑證才能開始進行賬務處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
(3)記帳憑證 會計從業論壇
編制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
記賬憑證是登記會計賬簿的直接依據。
基本要求:
1.連續編號。
2.記帳憑證可以匯總填列,但是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到一張記帳憑證上。
3.記帳憑證一般附有原始憑證結帳和更正錯誤憑證除外,并注明原始憑證張數。
4.憑證填制錯誤,重新填制。已經記帳的憑證出錯,按照紅字憑證沖銷的程序來處理。
5.記帳憑證空行要注銷。
五、登記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聯系的賬頁所組成,用來序時地、分類地全面記錄和反映一個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會計簿籍,是會計資料的主要載體之一,也是會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賬簿的主要作用是對會計憑證提供的大量分散數據或資料進行分類歸集整理,以全面、連續、系統地記錄和反映經濟活動情況,是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檢查、分析和控制單位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
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是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最基本要求。所有實行獨立核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必須依法設置、登記會計賬簿,以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各單位應當設置的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任何單位都不得在法定會計賬簿之外私設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
六、帳務核對及財產清查
帳實相符、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表相符。
七、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基本規定
1.財務會計報告的含義和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是企業和其他單位對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情況的書面文件。
2.財務會計報告的組成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三部分組成。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會計報表附表
會計報表附注:簡單了解內容
財務情況說明書:簡單了解內容
3.財務報告的編制
(1)編制依據
《會計法》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這是保證財務會計報告質量的重要環節。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目的,是為投資者、債權人、單位管理人員及管理部門提供真實全面的財務會計資料和信息,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為國家管理和社會公眾服務。要達到這個目的,作為編制依據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必須是真實的、完整的。
《會計法》還規定,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向不同的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4.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提供期限應當符合法定要求
(1)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
①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進行編制,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不得漏報或者任意取舍。
②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年度、半年度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反映兩個年度或者相關兩個期間的比較數據。不得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2)財務會計報表的對外提供
①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②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單位名稱、單位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季度或月份、報出日期,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③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必須保證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
④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八、會計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1)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
(2)要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等制度;
(3)會計檔案要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實行會計電算化單位會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對實行會計電算化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增加了以下管理要求:
1.有關電子數據、會計軟件資料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2.采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具備采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并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
其他關于會計檔案范圍、分類、立卷、保管期限、調閱、銷毀等方面的要求在《會計基礎》講解。
九、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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