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第一章知識點:代理記賬
山東2013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第一章知識點:代理記賬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二、代理記賬
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 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注意】代理記賬不能是個人,個人可以做兼職會計,但是不能代理記賬。
(一)申請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條件
注:此處老師講義整理比較詳細,屬于考試內容,也需要掌握。
委托人 |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
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 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
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 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
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 對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
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 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二)代理記賬業務范圍(★多選)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 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三)(四)雙方義務
注:此處老師講義整理比較詳細,屬于考試內容,也需要掌握。
(五)法律責任(各負其責)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注意】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并不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