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第一章知識點:會計機構設置
山東2013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第一章知識點:會計機構設置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1.考慮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要求。
2.設置層次
(1)單獨設置會計機構
(2)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應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3)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設置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
未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負責人:被指定為會計主管人員的人
【提示】注意區分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
2.任職資格(★單選)
《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從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或3年工作經歷
(三)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注:此處老師講義整理比較詳細,屬于考試內容,也需要掌握。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法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
1.范圍: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內容:(★★)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提示】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近姻親關系。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五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1.考慮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要求。
2.設置層次
(1)單獨設置會計機構
(2)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應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3)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設置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
未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負責人:被指定為會計主管人員的人
【提示】注意區分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
2.任職資格(★單選)
《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從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或3年工作經歷
(三)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注:此處老師講義整理比較詳細,屬于考試內容,也需要掌握。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法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執法或者執業人員實行職務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
1.范圍: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2.內容:(★★)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提示】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近姻親關系。
時間:2013-02-22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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