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習題精講第一章(2)
【答案】BC
【解析】(1)選項A: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選項D:“寄存”的財物被丟失或損毀,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運輸”的財物被丟失或損毀,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例題2?單選題】甲于2007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日,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案】C
【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為2007年3月28日-2008年3月27日。
【例題3?單選題】1988年2月8日夜,趙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后擊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趙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趙某要求錢某賠償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果權利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應當自“知道”之日起1年內提起訴訟;(2)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20年為最長訴訟時效。在本題中,權利人自權利侵害“發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幾個月才知道,因此,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2008年2月8日。
時間:2010-05-25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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