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稅《稅收相關法律》民事訴訟法7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一)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得到實際執行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執的標的物采取一定的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訟前財產保全。
1、訴訟中財產保全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當事人起訴以后,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一定強制性措施。對于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訴訟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在起訴前申請人民法院對一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性措施。訴訟前財產保全,只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法院不能依職權作出。對于訴訟前財產保全,當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財產保全的范圍和措施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二)先予執行
1、先予執行的概念
人民法院審理請求給付財物的案件,在作出判決交付執行之前,因權利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生活、工作和生產,及時裁定義務人先行給予一定款項或特定物,立即交付執行,這種制度稱為先予執行。
2、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案件屬于給付之訴,否則即使最終作出判決也不存在執行的問題,當然也就無須先予執行。(2)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明確、具體。(3)權利人生活困難或生產急需,不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就難以維持正常生活或生產。(4)被申請人(義務人)有履行能力。(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以下三類案件可以書面裁定先予執行:(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醫療費用的案件。(2)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