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稅考試《稅法二》輔導土地增值稅6
第三節 轉讓房地產增值額的確定
大綱:
(一)掌握收入額的確定
(二)掌握扣除項目的金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三)掌握評估價格辦法及有關規定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
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收入-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
計算公式: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扣除率
1、稅率、扣除率
2、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
【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房地產,取得收入400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1000萬元。
計算步驟:
(1)收入總額=4000
(2)扣除項目金額=1000
(3)增值額=4000-1000=3000
(4)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3000÷1000=300%找稅率 第四級60% ;35%
(5)第四檔稅率60%
(6)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3000×60%-1000 ×35%=1450
計算土地增值額時準予從轉讓收入中扣除的項目,根據轉讓項目的性質不同,可進行以下劃分:
轉讓項目的性質 | 扣除項目 |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建房地產轉讓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
(二)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建房地產轉讓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
(三)舊房地產轉讓 | 1.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
(四)轉讓未進行開發的土地使用權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2.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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