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實務》納稅人的權利
知識點: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掌握)
(一)納稅人的權利
1.享有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優待。
包括兩類:扶持性減免稅和困難性減免稅
2.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提示】關于延期繳納稅款
(1)審批權:省級稅務機關(省國稅、省地稅以及計劃單列市)
(2)最長期限:三個月。
(3)特殊困難是指:
①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②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4)報送材料:
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
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資產負債表;
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5)審批時間: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3.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的稅款。
(1)稅務機關發現: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
(2)納稅人發現:
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4.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當,致使其合法利益遭受損失時,有權要求稅務機關進行賠償。
5.要求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自己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保守秘密。
6.依法拒絕權
納稅人按規定不負有代收、代扣、代繳義務的,有權依法拒絕稅務機關要求其執行代收、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7.復議、訴訟、聽證權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申請復議和向法院提起訴訟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8.揭露、檢舉和控告權
納稅人有權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種不法行為進行揭露、檢舉和控告;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9.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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