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實務》納稅人的義務
(二)納稅人的義務
1.依法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并按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
2.納稅人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賬簿,個體戶確實不能設置賬簿的,需報經(jīng)稅務機關批準。
3.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義務。
4.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
5.納稅人按期保管和使用發(fā)票。
6.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應按規(guī)定結清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
7.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
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履行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義務,然后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必經(jīng)復議)
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選擇復議)
【提示】
(1)復議的種類:必經(jīng)復議和選擇復議
(2)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3)前提條件: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
9.其他義務。
時間:2010-06-13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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