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務代理實務》第1章重點導讀(3)
第三節 注冊稅務師與稅務師事務所
一、注冊稅務師資格的取得
(一)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制度
(二)注冊稅務師的備案制度
必須在取得證書后3個月內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對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滿2年的,給予執業備案。
(三)注冊稅務師的權利與義務
1、注冊稅務師執業,享有下列權利:
(1)注冊稅務師有權依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范圍,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冊稅務師對委托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委托,有權拒絕;
(2)注冊稅務師依法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注冊稅務師可以向稅務機關查詢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4)注冊稅務師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關會計、經營等涉稅資料(包括電子數據),以及其他必要的協助;
(5)注冊稅務師可以對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向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和修改建議;可以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批評或者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6)注冊稅務師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注冊稅務師執業,需要履行下列義務:
(1)注冊稅務師執業由稅務師事務所委派,個人不得承接業務;
(2)注冊稅務師應當在對外出具的涉稅文書上簽字蓋章,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注冊稅務師執業中發現委托人有違規行為并可能影響審核報告的公正、誠信時,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時,應當終止執業;
(4)注冊稅務師對執業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5)注冊稅務師應當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與審核,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6)注冊稅務師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7)注冊稅務師應當不斷更新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提高執業技能,并按規定接受后續教育培訓。
二、稅務師事務所
(一)申請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向省以上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
(二)稅務師事務所的經營、變更及注銷等有關事宜,應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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