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法二》第一章精講講義:第12節
第十二節 征收管理
一、預繳和匯算清繳(了解)
(一)納稅地點
1.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除稅收法律制度、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一個是優先標準,一個是附加標準)
2.非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二)納稅期限、納稅申報
企業所得稅采取按年計算。
【解釋1】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終止經營活動的,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
【解釋2】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1個納稅年度。
1.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2.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熟悉)
(一)基本原則與適用范圍
1.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稱企業)。
【解釋1】母子公司的盈虧不能彌補匯總,總分公司的盈虧可以匯總進行彌補。
【解釋2】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解釋3】法人所得稅,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境內機構間盈虧可以互補,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扣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2.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3.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下列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1)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2)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3)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5)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6)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企業計算分期預繳的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
5.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規定的方法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
1.企業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
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
匯總納稅流程
(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
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三、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四、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
(一)征管機關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負責征管。
(二)征管范圍(客觀題)
【解釋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解釋2】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解釋3】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解釋4】從2009年起,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其他金融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并非所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都由地稅局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解釋5】企業新設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
【例題·單選題】根據國家調整所得稅征管范圍的有關規定,下列對2009年1月1日以后新設企業的稅收征管范圍調整事項的表述中,錯誤的是( )。
A.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
B.新設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
C.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
D.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所得稅均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
【答案】D
【解析】選項D:在國稅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而不是所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
五、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新增)
(一)相關概念
1.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內地企業或者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臺灣)注冊成立的企業。
2.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以下簡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是指因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而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
3.主管稅務機關的確定
(1)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一致的,為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2)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不一致的,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局主管機關;經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也可以選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主管稅務機關。
(3)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存在多個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由相關稅務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確定。
(4)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層報稅務總局批準。
(二)居民身份認定管理
1.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采用企業自行判定提請稅務機關認定和稅務機關調查發現予以認定兩種形式。
2.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將據以做出初步認定的相關事實(資料)、認定理由和結果層報稅務總局確認。
3.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稅務總局關于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結果后,應當在10日內向該企業下達《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通知其從企業居民身份確認年度開始按照我國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及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稅收事項。
4.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發生下列重大變化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層報稅務總局確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
(1)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變更為中國境外的;
(2)中方控股投資者轉讓企業股權,導致中資控股地位發生變化的。
六、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新增)
七、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新增)
(一)關于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
1.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稱為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 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到期應付未付所得,境內企業已經列支了成本費用,對應的要代扣代繳所得稅。)
2.如果企業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項,不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而是計入相應資產原價或企業籌辦費,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開始生產經營 后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分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計入相關資產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就上述所得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3.如果企業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項的,應在實際支付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擔保費稅務處理問題
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對利息所得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征稅問題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轉讓中國境內土地使用權,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 聯系的,應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總額減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并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四)關于融資租賃和出租不動產的租金所得稅務處理問題
(1)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將設備、物件等租給中國境內企業使用,租賃期滿后設備、物件所有權歸中國境內企 業(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非居民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取租金,應以租賃費(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的價款)扣除設 備、物件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貸款利息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中國境內企業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2)非居民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對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中國境內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
(五)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扣繳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于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六)非居民企業直接轉讓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于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實現。
寧可十年不將一軍,也不可一日不拱卒!堅持,堅持,再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