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項目 | 要求 |
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 | 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 |
| 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股東 | 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
合并、分立 |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預習:公司的登記管理
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預習:公司的登記管理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預習三:公司的登記管理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一、登記管轄
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登記機關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三級管轄制度。
二、登記事項
(一)名稱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樣。
(二)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四)公司類型
公司登記的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五)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是股東選擇的公司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服務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六)股東出資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三、設立登記
(一)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1.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2.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二)公司的設立登記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四、變更登記
一般來說,公司設立時登記的事項發生變化,都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根據變更內容的不同而分別有不同的規定:
五、注銷登記
公司解散應當申請注銷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公司解散有兩種情況:一是不需要清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繼續存續的公司承繼;其二是應當清算的,即公司債權債務無人承繼的。
六、分公司的登記
1.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2.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七、年度檢驗
公司登記機關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八、證照和檔案管理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2.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