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輔導:企業所得稅法(24)
二、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
稅法規定:納稅人來源于我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抵免限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按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限額抵免法
1.限額抵免的計算方法――分國不分項
稅收抵免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注意:
第一,公式中的所得額總額是稅前所得(含稅所得)。考試時要注意區分境外分回所得是稅前所得還是稅后所得,如果分回的是稅后所得,可選用以下兩種方法還原成稅前所得:①用分回的稅后所得除以(1-境外稅率)還原;②用境外已納稅額加分回稅后收益還原。
第二,該抵免限額公式可以簡化,簡化過程:
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總額×我國法定的稅率(25%)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總額×25%×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總額
=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25%
上述所稱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限額抵免使用范圍: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教材【例l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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