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輔導會計師的法律責任(3)
第二節 國外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主要體現在《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等。
一、相關法律規定
《注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公司法》
二、相關司法解釋
(一)《司法解釋》特點
明確責任認定
(二)關于利害關系人、執業準則和不實報告的規定
利害關系人的定義: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認定為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人。(結合后面的“四要件說”理解行為的違法性―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
不實報告的定義: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定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后施行的執業準則和規則以及誠信公允的原則,出具的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業務報告,應認定為不實報告。
(三)關于訴訟當事人的列置的規定
1.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并提起訴訟;利害關系人拒不起訴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2.利害關系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3.利害關系人提出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且事后未補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出資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四)關于歸責原則和舉證分配的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因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對外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主要解決會計師事務所的過錯和不實報告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會計師事務所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與該案件相關的執業準則、規則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等。
(五)關于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的連帶責任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注意五、六對比,責任不同。會計師事務所的故意與會計師事務所的過失的區分決定會計師事務所是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承擔過失責任的關鍵;明知-欺詐)
1.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2.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
4.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6.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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