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輔導:營業稅的納稅地點知識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單位和個人出租物品、設備等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出租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
(4)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未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6)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7)各航空公司所屬公司,無論是否單獨計算盈虧,均應作為納稅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8)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應稅勞務,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9)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①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發生地。
②納稅人從事跨省工程的,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③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確定。
④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建筑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該工程建筑業應稅勞務發生地。
⑤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跨省工程的,其建筑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被扣繳納稅人的機構所在地。
⑥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月就其本地和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就其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稅;同時,自應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筑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否則,應就其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⑦上述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內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上述異地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以外提供的建筑業應稅勞務。
(10)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務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電信單位機構所在地。
(1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通過網絡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信息和遠程調試、檢測等服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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