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審計工會經費是法律漏洞
可以肯定地說,“白宏”決非個案,也決非極少數。因為,各級工會經費的收支都是“內部”運作的,處于變相“暗箱操作”狀態。對此詬病,工會一定不服氣、不買賬,甚至會反駁說,這是造謠、誣蔑、誹謗。他們會理直氣壯、言之鑿鑿地辯白:我們有工會經費審查監督體系,縣以上工會有經審會、經審辦等機構,即便企事業單位工會也有經審組,我們的收支都是要過審查監督關的!此說不假,的確工會層層都設審計機構,但他們的所謂的審計機構,全部都是“內設”的或曰“自家”的。
“自己審自己”,看似像模像樣,實際能有多大效果呢?工會主席濫花工會經費,其領導下的“經審”機構及其人員清清楚楚,他敢張揚嗎?還不是恭維地一笑了之。譬如上例中,工會主席白宏多次動用工會會費支付其個人的美容、保健消費累計多達399萬余元,難道工會“內審”不知道?知道又怎樣?若不是開展“會員卡清退活動”被經營方泄露出來,恐怕這個丑聞永遠見不了天。再如,上級工會的“經審”人員到下級工會或企業工會審計,發現了問題也不會“家丑外楊”,只會“遮丑”、“護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
為什么工會經費游離在政府審計之外?應該說,這是我國法律的漏洞。《工會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經費獨立原則”便成了各級工會“自我審計”和拒絕政府審計的“尚方寶劍”和“擋箭牌”。有此法律條文擋駕,有關部門便也就“順水推舟”,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態度。于是工會經費就都成了“唐僧肉”,任憑工會的頭兒隨心所欲揮霍。“幫扶費”有多少是亂給的?“送溫暖”有多少是“自肥”的?“救濟款”有多少是送人情的?基建、設備開支隱藏多少貓膩?工會經費有多少被大吃大喝的,有多少被挪塞到了私人口袋的?……只有天知地知和工會頭兒們知!
多年前,我的一個官場朋友在某吃香的權力部門當“一把手”,突然被調任縣工會主席,當時他惱得罵娘。半年后,他見到我開懷嬉笑說,進工會是塞翁失馬呀,錢多的沒法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審計紀委沒人管……快活死了!這就是北京市衛生局原機關工會主席白宏的寫照!
工會經費有的來源于職工交納,有的來源于企事業單位和機關按工資總額強制提取(2%),有的來源于政府的補助,等等。不管源于何處,歸結起來,都是勞動者的血汗錢,都是公共資金,都是國家的錢。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精神,凡是國家的一切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凡是有財政撥款和國家資產的單位,不論其是何種類型、何種性質的單位,都必須毫無例外地納入政府審計監督范圍。所以,國家應該盡快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將工會經費收支列入國家審計監督范圍,工會的“內審”不能也代替不了國家的審計監督。而且,紀檢監察機關應該加強對工會經費開支情況的監督,防范形形色色的“白宏式”的工會干部營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