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備考資料之商品歸類(十七)
(一)本類概述本類共分四章,第86章—89章的內容。
主要包括鐵道車輛及氣墊火車(86章),其他陸上車輛(87章)航空器及航天器(88章),船舶、氣墊船及浮動結構體(89章)另外,本類還包括第86章至第88章所列車輛、航空器等的零件及附件。
(二)歸類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1、第86章~第88章所稱“零件”或“附件”,不包括那些非專用于或非主要用于第86章~第88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同時符合這幾章內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規定的零件、附件,應按其主要用途歸入相應的品目。
2、多用途運輸工具的歸類:
①既可在道路上又可在軌道上行駛的特殊構造的車輛,應歸入第87章相應品目;
②水陸兩用的機動車輛,應歸入第87章的相應品目;
③可兼作地面車輛使用的航空器,應歸入第88章的相應品目。
④在導軌上運行的(氣墊火車),歸入第86章;
⑤水陸兩用的氣墊運輸工具,歸入第87章;
⑥在水上航行但只能在海灘或浮碼頭上登陸或在冰上行駛的氣墊運輸工具,歸入89章。
3、既可歸入第十七類,又可歸入其他各類的零件或附件,最終應根據其主要用途來確定歸類。
4、牽引車、拖拉機安裝在品目87.01的牽引車或拖拉機上,作為可替換設備的機器或作業工具,即使與牽引車或拖拉機一同報驗,仍應歸入其各自相應的品目。而掛車(俗稱拖車)應歸入87.16.
5、裝有駕駛室的機動車輛底盤,應歸入品目87.02至87.04,而不歸入品目87.06.
6、品目87.12包括所有兒童兩輪車,其他兒童腳踏車歸入品目95.01.
7、已裝配、未裝配或已拆卻的船體、未完工或不完整的船舶以及未裝配或已拆卻的完整船舶,如果不具有某種船舶的基本特征,應歸入品目89.06.即報驗時未裝配或已拆卸的完整船舶、船體,以及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不論是否已裝配),如果具有某種船舶的特征,應作為該中船舶歸類;否則應歸入品目89.06.
8、特殊用途車輛(87.05)這種車輛一般經過改裝和為特殊需要制成,不是為了載人或裝物,而是具備某些特殊功能,例如起重車,不是為了載人或載物,而是具備某些特殊功能。例如囚車、運鈔車等不能按特殊用途車輛來歸類,不歸入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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