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對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3年第5號公告(詳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月28日起,海關對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稅則號列:2909430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反傾銷稅稅額=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報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美國或歐盟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原產地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美國或歐盟,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應國家中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征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四、對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后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已經繳納的反傾銷保證金,按本公告規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進口經營單位可自2013年1月28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5號
2.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反傾銷稅稅率表
一、自2013年1月28日起,海關對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稅則號列:2909430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反傾銷稅稅額=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報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美國或歐盟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原產地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美國或歐盟,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應國家中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征收反傾銷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四、對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后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已經繳納的反傾銷保證金,按本公告規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保證金超出按本公告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反傾銷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進口經營單位可自2013年1月28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5號
2.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反傾銷稅稅率表
海關總署
2013年1月25日
時間:2013-05-25 22:28:06 責任編輯:admin
課程推薦
- 外貿會計普通班
- 外貿會計特色班
- 外貿會計精品班
- 外貿會計實驗班
課程班次 | 課程介紹 | 價格 | 購買 |
---|---|---|---|
普通班 | 班次特色 |
200元/一門 380元/兩門 |
購買![]() |
課程班次 | 課程介紹 | 價格 | 購買 |
---|---|---|---|
精品班 | 班次特色 |
480元/一門 960元/兩門 |
購買![]() |
- 外貿會計機考模擬系統綜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