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第10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10號(關于明確成品油法定數量申報要求的公告)
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家按照升(第二法定數量)對成品油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海關總署陸續發布了2008年第99號公告、2009年第15號公告(已廢止)和2010年第46號公告,對應稅成品油商品的第二法定數量進行了規范。
為確保海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便于企業在辦理各類海關手續中遵循統一標準,經研究,現就成品油的法定數量申報要求補充規定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關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商品品目“2710”項下商品時,其第二法定計量數量(計量單位為升)應統一按附件中給定公式,由第一法定數量(計量單位為千克)換算后向海關申報。
二、第一法定數量未在合同等報關單隨附單證及其他相關單證中直接列明的,應先按照實際密度及體積計算并申報第一法定數量,再換算第二法定數量。零售包裝的成品油,其第一法定數量應為扣除零售包裝后的液體部分重量。按照商業慣例成品油通常會含有一定數量的水份,申報第一法定數量時不應扣除含水量。
三、本公告適用于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等各類具有第二法定計量單位和法定數量欄目的海關單證的申報及修改。
四、本公告內容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第二法定數量換算公式
海關總署
2013年3月8日
商品編碼 | 商品名稱 | 換算公式 | 公式來源 |
27101210 | 車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 1千克=1.388升 |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9號 |
27101220 | 石腦油 | 1千克=1.385升 |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9號 |
27101230 | 橡膠溶劑油、油漆溶劑油、抽提溶劑油 | 1千克=1.282升 |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9號 |
27101911 | 航空煤油 | 1千克=1.246升 |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9號 |
27101921 | 輕柴油 | 1千克=1.176升 |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9號 |
27101922 | 5-7號燃料油 | 1千克=1.015升 |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9號 |
27101929 |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 1千克=1.176升 |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6號 |
27101991 | 潤滑油 | 1千克=1.126升 |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9號 |
27101992 | 潤滑脂 | 1千克=1.126升 |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6號 |
27101993 | 潤滑油基礎油 | 1千克=1.126升 |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6號 |
27101999 |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 1千克=1.015升 |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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