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第17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17號(關于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壬基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
2007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7年3月29日起,期限為5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期終復審調查結果,決定自2013年3月29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3年3月29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壬基酚(稅則號列為29071310),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9號的相關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3年3月28日
時間:2013-05-25 22:38:29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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