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下半年全國報關員考試真題試卷及答案(答案)
1999年下半年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試題參考答案解析
一 單項選擇題
1. 答案: D 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征稅、減稅、補稅或者退稅等有異議時,應當先按照海關規定的稅額繳納稅款,然后自海關填發稅款交納證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書面申請復議。
2. 答案: B 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規定海關稽查期限為自進出口貨物海關放行之日起三年內;保稅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海關核銷結案后三年內;減免稅進口貨物在海關監管期內。
3. 答案: D 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22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在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7日內(星期六、日和法定節假日除外),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除依法追繳外,由海關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繳清稅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繳稅款1‰的滯納金。
4. 答案: C 說明:專業報關企業的基本業務范圍是代理委托人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關數據的預錄入、陪同海關驗貨、對貨物進行稅則歸類、計算稅費、提貨、提供報關事宜咨詢服務等。
5. 答案: B 說明:進口機電產品應進行進口登記,機電產品的進口登記應在對外簽訂合同之前進行。進口單位按隸屬關系到有關機電產品管理機構領取并按要求填寫《機電產品進口登記申請表》,對于符合條件的,由有關機電產品管理機構發給《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這類產品在進口通關時,海關憑《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驗放。
6. 答案: C 說明:為了保證我國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對進出口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具及設備,實行有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食品衛生檢驗所進行衛生監督檢驗,而出口食品則由國家商檢機構進行衛生監督、檢驗。
7. 答案: D 說明:轉關運輸貨物是指海關為加速口岸進出口貨物的疏遠,方便收、發貨人辦理海關手續,依照有關法規規定,允許海關監管貨物由關境內一設關地點轉運到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的行為。該題所述貨物即屬這類貨物,為"出口轉關運輸"。
8. 答案: A 說明: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屬于海關監管貨物,限于在本企業自用。在海關規定的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抵押或移作他用。減免稅進口貨物海關監管的年限為: (1)船舶、飛機及建筑材料(包括鋼材、木材、膠合板、人造板、玻璃等) 8年 (2)機動車輛和家用電器 6年 (3)機器設備和其他設備、材料等 5年
9. 答案: D 說明:根據海關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的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實施D類管理: (1)二年內走私偷逃應繳稅款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多次走私應累計); (2)偽造、涂改進出口許可證或批件的; (3)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 (4)拖欠海關稅款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5)利用假手冊、假報關單、假批件騙取加工貿易稅收優惠的; (6)在承運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上私設夾層、暗竇的; (7)被外經貿主管部門暫停或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 (8)已構成走私罪并經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 答案: C 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完備的國家賠償制度;海關總署也據此制定了《關于查驗貨物物品造成損壞的賠償辦法》。按照現行的規定,下列特殊情況海關可不予賠償: (1)由于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搬移、開拆、重包裝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 (2)易腐、易失效貨物、物品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時間內(含扣留和代管期間)所發生的變質和失效 ; (3)海關正常檢查時所產生的必要的磨損; (4)在海關檢查之前已發生的損壞和海關查驗之后發生的損壞;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貨物、物品的毀壞和損失。
11. 答案: A 說明:根據國家對邊民互市的有關管理規定,邊境地區居民每人每日從邊境口岸或從邊民互市貿易區內帶進的物品,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價值超過1000元不足5000元的,海關對超出部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的有關規定征稅;對價值超出人民幣500元的,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并按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12. 答案: B 說明:根據海關對進出口貨樣的有關管理規定,進出口貨樣、廣告品,經海關審核數量合理且每次價值在人民幣400元以下的,予以免征進口稅款;每次價值超出400元的,對超出部分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3. 答案: D 說明:我國減免稅政策調整以后,目前仍保留的特定減免稅的商品有如下幾類: (1)按特定用途實施的關稅優惠,包括國家為了支持科教、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和能源開發而對進口科教用品、殘疾人專用物資和石油、天然氣開發進口物資等予以免稅; (2)特定企業進口的物資,包括對依法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加工裝配、補償貿易項目進口的加工設備,進出境口岸免稅店進口的免稅品等予以免稅; (3)特定地區進口的貨物,目前,按地區實施的優惠政策已大部分取消,僅保留了對保稅區進出口貨物、邊民互市和邊境小額貿易進口貨物、物品的免稅規定。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進口自用物資實行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先征后返的辦法。
14. 答案: B 說明:根據海關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對以租憑方式進口的貨物,以經海關審查確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15. 答案: A 說明:根據《海關對進口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征收海關監管手續費的辦法》的規定,進口減稅貨物,按照實際減除稅賦部分貨物的到岸價格的千分之三計征。其公式為: 海關監管手續費金額=到岸價格×批準的減稅率/法定稅率×手續費率 200000×15%/30%×0.3%=200000×1/2×0.003=100000×0.003=300元
16. 答案: B 說明:進口貨物以境外口岸離岸價格成交的貨物,應當另加從境外口岸或境外交貨口岸運到我國口岸以前的所實際支付的運雜費、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為: 完稅價格=FOB+運費/1-保險費率 守稅價格:8.5元×(900+100)/(1-0.3%)=8500/0.997=8525.58元
17. 答案: D 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 (2)在海關監管區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離的; (3)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關地點駛往另一個設關地點,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又未經海關批準,中途改駛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
18. 答案: B 說明:根據海關規定,進出境樣品的免稅額為400元人民幣,超出部分照章征稅。本題所列的價值為1400元人民幣,其應稅價格為1000元,因稅率為15%,故海關應征的關稅稅額為150元人民幣。
19. 答案: C 說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時,企業或其代理人應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專用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淺蘭色報關單)向出境地海關辦理申報出口手續。
20. 答案: B 說明:進料對口指買賣雙方分別簽定進出口對口合同,料件進口 時,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時再向對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項的交易形式,包括支付外匯的對口合同或不同客戶的對口聯號合同以及對開信用證的對口合同。 一般貿易是指我國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貿易,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進出口貨物; (2)來料養殖、來料種植的進出口貨物; (3)進料加工貿易中,對方有價或免費提供的機器設備; (4)旅游旅館、酒店進口營業用的食品和餐佐料等; (5)貸款援助的進出口貨物(包括我方利用貸款項目自行采購的進口物資); (6)外商投資企業用國產原材料加工產品出口或經批準自行收購國內產品出口的貨物; (7)國內經營租憑業務的企業購進供出租用的貨物; (8)經營保稅倉庫業務的企業購進供自用的貨物; (9)經營免稅品和免稅外匯商品的企業購進自用的手推車、貨架等貨物; (10)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 (11)外籍船舶、飛機在我國境內添加的國產燃料; (12)對臺間接貿易進出口貨物; (13)城鄉個體工商業者委托進口5000元以下的小工具。
21. 答案: A 說明:在CIF條件下,買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本應自行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但買方為了省事,在洽商交易時要求賣方代辦保險,并商定保險費記入貨價中。由于CIF貨價中包括保險費,故賣方必須按約定條件自費辦理保險。賣方為買方利益所進行的這種保險,純屬代辦性質,如果事后發生承保范圍內的損失,由買方憑賣方提交的保險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能否索賠到手賣方概不負責。
22. 答案: A 說明:出口貨物以離岸加運費價格(CFR國外口岸)成交的出口貨物,應先扣除離開我國口岸的運費后,再按公式計算。完稅價格=CFR-運費 稅費=完稅價格×出口稅率 其計算公式為: 運費=350元×(250kg×100÷1000kg) =350元×25噸=8750元 完稅價格=50000元-8750元=41250元 稅額=41250元×15%=6187.5元
23. 答案: B 說明:《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號)規定,信用證上未注明可撤銷信用證或不可撤銷信用證時,則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24. 答案: C 說明:按照規定,航行港、澳的小型船舶的經營企業應當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原注冊登記海關辦理年審手續,應遞交下列單證: (1)年審報告書; (2)注冊證書; (3)海關監管薄; (4)海關監管需要的其他文件。
25. 答案: D 說明:中國政府已加入《ATA公約》和《貨物暫準進口公約》(即《伊斯坦布爾公約》),但并未全部加入,只加入了部分相關公約。目前我國加入的是ATA的相關公約《展覽會和交易會公約》以及伊斯坦布爾公約的附約A《關于暫準進口單證的附約》和附約B1《關于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供陳列或使用的貨物的附約》。因此,目前ATA單證冊在我國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供陳列或使用的貨物",對超出上述范圍使用的ATA單證冊,我國海關不予接受。
二 多項選擇題
1. 答案: ABC 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不構成走私罪的走私行為,構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于起訴或者免除刑罰的行為,以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的處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2. 答案: ACD 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2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書面聲明理由,連同原納稅收據向海關申請退稅,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 (2)海關核準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后,發現有短卸事情,經海關審查認可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經 海關查驗屬實的。
3. 答案: ABC 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對犯走私罪的處罰有如下規定: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4. 答案: ABCD 說明:根據海關對報關員的管理規定,報關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關規章; (2)熟悉所申報貨物的情況,提供齊全、正確、有效的單證,準確清楚地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并按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 (3)海關查驗進出口貨物時,應按時到場,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 (4)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繳納所報進出口貨物的各項稅費的手續、海關罰款手續和銷案手續; (5)配合海關對走私違規案件的調查; (6)協助本企業完整保存各種原始報關單證、票據、函電等資料; (7)參加海關召集的有關報關業務會議或培訓; (8)承擔海關規定報關員辦理的與報關業務有關的工作。
5. 答案: ACD 說明:目前,我國對進口商品分為三類管理: 第一類為統一代理訂貨的進口商品,即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大宗的、敏感的、重要進口列名商品,這類商品包括:小麥、原油、成品油、化肥、橡膠、鋼材、石油、膠合板、羊毛、腈綸、棉花、煙草及其制品、食糖、植物油等。這14種商品有指定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或這些總公司在國外或港澳地區設立的業務機構統一代理對外訂貨,其中屬于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仍需申領許可證。
6. 答案: ABCD 說明: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如屬于國家實施其他進出口管制的,如:商品檢驗、無線電管理、動植物檢疫等,在進出口通關時,還應向海關提交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其他進出口許可證件(詳見第五題說明)。
7. 答案: BCD 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十八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向海關報關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8. 答案: AD 說明:自理報關企業是指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并在海關履行注冊登記手續,只為本企業(單位)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手續的境內法人企業。 專業報關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所規定的程序設立,主要從事接受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和運輸工具負責人以及他們的代理人的委托,辦理進出口貨物和進出境運輸工具的報關、納稅等事宜,是具有境內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專業報關企業如若經營進出口業務,必須要有進出口經營權方可經營。
9. 答案: ABD 說明:根據海關對來料加工貿易的有關規定,經營來料加工業務的單位應在對外簽訂的來料加工裝配合同獲得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后一個月內,到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需提交下列單證資料: (1)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來料加工裝配合同的批準文件; (2)工商管理部門簽發的經營單位或加工企業的營業執照; (3)對外簽定的來料加工裝配合同副本; (4)經營單位填寫的《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5)海關認為必要時,加工單位應提供海關認可的擔保。
10. 答案: ABC 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海關在計算出稅額并審核無誤后,即填發關稅稅款繳納證和進口環節稅繳納證,交由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向指定的銀行辦理納稅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在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星期六、日和法定節假日除外),向指定的銀行交納稅款。逾期未繳的,除限期追繳外,由海關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繳清稅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繳稅款總額的千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三個月仍未繳納的,海關可以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價抵繳,其滯納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①關稅:8500×10%=850 ②增值稅:(8500+850)×17%=9350×0.17=1589.5元 ③兩稅總金額:850+1589.5=2439.5元 ④滯納天數:開證日9月1日(星期二),繳款期9月11日,其中5、6日為節假日(兩天)繳款期限為七天(2、3、4、7、8、9、10日)故滯納一天。 ⑤滯納金:2439.5×0.1%=2.44元
11. 答案: BCD 說明:進出境禮品是指我國機關、單位、團體為增進國際友誼或基于國際事務的工作關系,與外國機關、團體之間相互贈送的進出境禮品。上述禮品不包括外國企業贈送給我國內企業或外國人贈送給我國內單位、個人的物品。
12. 答案: BD 說明:國內市場價格倒扣法是指進口貨物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價,減去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其他稅費以及進口后的正常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后的價格。上述進口后的各項費用及利潤綜合計算定為完稅價格的20%,其計算公式為: 完稅價格(CIF)=國內市場批發價格/(1+進口優惠稅率+20%) 如果該項進口貨物在進口環節還應代征國內稅增值稅時,其計算公式為: 國內市場批發價/[(1+進口優惠關稅稅率)(1+增值稅稅率)+20%] 對于應征進口消費稅的貨物,其倒扣價格計算公式為: 國內市場批發價格/[(1+進口優惠稅率)(1+消費稅稅率/(1+消費稅稅率))(1+增值稅稅率)]+20% 本題的計算程序為: (1)關稅 國內批發價 人民幣2000元 關稅率20% 完稅價格=國內批發價格÷(1+關稅率+20%) =20000÷(1+20%+20%) =20000÷140%=14285.72 關稅額:14285.72×20%=2857.14元 (2)增值稅: 完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額 稅額=(增)完稅價格×稅率 14285.72+2857.14=17142.86元 17142.86×17%=2914.29元
13. 答案: ABD 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專利權。
14. 答案: ACD 說明:根據報關單填寫規范的要求,經營單位是指對外簽定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如果對外簽約和執行合同的不是一個單位,則以執行合同的單位為準;收貨單位是指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包括: (1)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15. 答案: CD 說明: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審定方法是:以我國口岸到岸價格(CIF)成交的,如屬正常,經海關審定,即以這個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所包括的運費、保險費,在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海運進口貨物,計算至該貨物運抵我國境內的卸貨口岸,如該貨物的卸貨口岸是內河(江)口岸,則應計算至內河(江)口岸; (2)陸運進口貨物,計算至該貨物運抵關境的第一口岸為止,如成交價格中所包括的運、保、雜費計算置內地到達口岸的,關境的第一口岸至內地一段的運、保、雜費不予扣除; (3)空運進口貨物計算至入境的第一口岸,如成交價格為進入關境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則計算至目的地口岸。 16. 答案: ABD 說明:D/P是指銀行以買方付款作為交單條件,也就是說買方只有付清貨款才能取得代表貨物的裝運單據。D/A是指承兌交單。在承兌交單的條件下,出口人出具的是遠期跟單匯票,代收行在買方于匯票上簽注"承兌"字樣并退回銀行后,即將裝運單據交給買方處置,買方可待匯票到期日才履行付款義務。交單條件不同,對買方的資金周轉和融通便利以及對賣方承擔的風險有很大差別。在付款交單條件下,賣方雖要占用資金,但在買方付款之前畢竟還掌握貨物所有權憑證。而在承兌交單時,買方一承兌匯票,賣方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如果匯票到期時買方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或逃之夭夭,就要遭受貨、款兩空的重大損失。
17. 答案: BCD 說明:按CIF條件成交時,由于貨價構成因素中包括運費,故賣方對外報價時,應認真核算運費,把運費因素考慮到貨價中去。一般來說,考慮運費時應考慮下列因素:(1)運輸距離的遠近;(2)是否需要轉船;(3)國際運輸市場運價變動的趨勢。
18. 答案: ABC 說明:在國際貨物運輸中,為了節省費用,加速運輸,減少貨物在途中的貨損貨差,一般都采用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直達運輸,盡可能不在中途轉船。但是,有時也會出現進出口口岸之間沒有直達航線,或是直達班輪稀少,或是合同要求用集裝箱運輸而出口口岸缺少此方面設備,需集中其他口岸裝集裝箱等等,而不得不在中途轉運。按照國際貿易習慣做法,凡是需要在中途轉運的,都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在我國出口合同中,對于運往無固定船期或航次間隔時間較長的港口或無法直接運達港口的交易,都力爭規定允許轉船條款。
19. 答案: ABC 說明:按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EVERAGE)險別投保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損失的責任范圍是:在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由于運輸工具遭遇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水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以外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以防止或減少貨損措施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運輸工具遭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分攤費和救助費用;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條款",按該條款的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損失。
20. 答案: CD 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進口黃酒和啤酒按從量定額的辦法征收消費稅,黃酒每噸征收240元人民幣,啤酒每噸征收220元人民幣。
三 判斷題
1. 答案: 對 說明:目前海關在進出境貨物管理中要執行的主要國家管制制度有:進出口許可制度、國家對機電產品和重要工業品的進口管制制度、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國家對文物出口管理制度、瀕危物種管理制度、金銀產品出口管理制度、民用槍支彈藥進出口管理制度、無線電器材和通訊設備進口管理制度、音像制品和印刷品的管理制度、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制度、輸港澳果菜管理制度、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的管理制度、國家對出口退稅的管理制度等。
2. 答案: 對 說明:我國進出口許可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進出口經營權及經營范圍的審批;國家限制進出口商品的配額管理和許可證管理,進出口商品的分類管理;對外貿易國別政策等內容。
3. 答案: 錯 說明:根據現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進口的設備和其他物資,屬于海關監管貨物,限于在本企業自用,在海關規定的監管年限內(機動車的海關監管年限為6年),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抵押或移做他用。
4. 答案: 對 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進境地海關如實申報,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運輸出境。
5. 答案: 對 說明:根據本題所給的條件,按照報關單填寫規范的要求,報關單成交方式欄應為CIF;件數欄應為30;原產地應為日本;單價為22400;商品名稱為聯合收割機及其附件。
6. 答案: 對 說明;根據海關對報關員的管理規定,報關員必須在所屬企業年審的同時參加年審。申報海關年審,應實事求是地填寫《報關員年審報告書》中的各項內容,并由所在企業負責人審閱簽章,同時將報關員證和《報關員年審報告書》一并交海關辦理年審手續。
7. 答案: 對 說明:在正常情況下,買方信用證最少應在貨物裝運期前15天(有時也規定30天)開到賣方手中,但在實際業務中,國外客戶在遇有市場變化或資金短缺時,往往拖延開證,因此,我們應該經常檢查開證情況。為使合同順利履行,在下列情況下,應及時催促對方開立信用證。如果國外買方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開證,我方可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或催促對方開證;或限期對方開證;或在催證同時保留索賠權。
8. 答案: 對 說明:根據海關對報關企業和報關員的管理規定,在海關辦理了報關注冊登記的企業,一般只能在企業所在地海關所轄關區各口岸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在貨物進出口業務中,企業經常需要在所在地以外的口岸進出口貨物,因而產生了異地報關的需要。但本題中的情況因是在同一關區,故不需辦理異地報關備案手續。
9. 答案: 錯 說明:海關查驗貨物,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的進出口口岸碼頭、車站、機場、郵局或海關的其他監管場所進行。對進出口大宗散裝貨、危險品、鮮活商品、落駁運輸的貨物,經進出口收發貨人的申請,海關也可結合裝卸環節,在作業現場進行查驗放行,而不需提供擔保。在特殊情況下,經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也可派員到規定的時間和場所以外的工廠、倉庫或施工工地查驗貨物。海關關員到海關監管區以外辦理海關手續,執行監管任務時,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其費用,并按規定交納規費。
10. 答案: 錯 說明:國家規定,文物出口應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四個指定的口岸辦理驗放手續,有關單位申報出口文物需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向海關提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證明或國家文物局開具的《文物出口特許證》或《文物出口證明》。境外人員在我國購買的文物出口,海關憑文物商店出具的蓋有"外匯購買"印章的"特許出口文物核銷發票"驗放。
11. 答案: 錯 說明:根據報關單填寫規范的要求,經營單位一欄應填對外簽定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境內企業或單位。如果對外簽約和執行合同的不是同一單位,則以執行合同的單位為準。
12. 答案: 錯 說明:為了加強對加工貿易的管理,保證國家稅收,國家制定了《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對列入該表中的商品,在進口時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予以保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繳納稅款,如實際不出口部分小于已納稅比例,海關核實后予以退還已納稅款,如實際不出口部分大于已納稅比例,則應向海關補繳稅款。進料加工項下進口的料件及加工的成品,均屬海關監管的保稅貨物,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的企業必須保證不得在境內銷售并保證產品的返銷。
13. 答案: 對 說明:根據海關對來料加工的有關管理規定,來料加工裝配項下加工成品出口,免領出口貨物許可證。但外商或加工企業在我國境內購買供加工用的原材料,凡屬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應申領出口貨物許可證。對來料加工項目出口屬于國家實行配額招標管理的出口商品,應申領出口許可證。
14. 答案: 錯 說明:根據海關對保稅倉庫的管理規定,保稅倉庫經營單位進口供倉庫自己使用的設備、裝置和用品 ,如貨架、搬運、起重、包裝設備、運輸車輛、辦公用品及其他管理用具,均不屬于保稅貨物,進口時應按一般貿易辦理進口手續并繳納進口稅款。
15. 答案: 錯 說明:按照海關現行規定,一張報關單上只能填報一個合同的貨物,不同合同的貨物應在不同的報關單上分別填寫。
16. 答案: 對 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八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申報聯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但在實際運用時,還要區分不同情況做具體處理。例如,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的進口料件等屬于保稅性質的進口貨物,如經批準轉為內銷,應按向海關申報轉為內銷當天的稅率征稅;如未經批準擅自轉為內銷的,則按海關查獲日期所實行的稅則稅率征稅。
17. 答案: 錯 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納稅爭議的復議程序是納稅人--海關--海關總署--法院這樣逐級申訴的程序,具體程序如下: (1)當納稅義務人對納稅存有異議時,應當先按海關核定的稅額交納稅款,然后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30日內,向原征稅海關書面申請復議; (2)海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制發《納稅爭議復議決定書》答復納稅人; (3)納稅人對原征稅海關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復議,海關總署收到納稅人的復議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決定,并制成決定書交原征稅海關送達申請人; (4)納稅人對海關總署的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海關總署維持地方海關決定的案件,應向原作出征稅決定的海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由地方海關出庭應訴;海關總署變更了地方海關決定的案件,應向海關總署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海關總署出庭應訴。
18. 答案: 對 說明:海關對船舶備用和船員自用煙酒的規定是:船舶每次停港期間,從進境之日起,在港停留每10天海關準予外留備用香煙3000支,酒5瓶;準予每一外籍船員外留自用香煙400支、酒1瓶(不包括啤酒類飲料),攜帶上岸的煙、酒每次不得超過香煙40支、酒1瓶,累計總數不得超出上述本人外留數量。中國籍船員每人每航次可留用香煙400支,酒2瓶,限本人在船上使用;如船員實際在外天數累計滿120天,可準予免稅帶上岸香煙400支,酒2瓶,其余煙酒應全部集中儲存,由船舶負責人在《船舶進出境(港)海關監管薄》和《船舶物品申報單》上列明,向海關申報,海關視情況予以加封。
19. 答案: 錯 說明:根據報關單填寫規范的要求,對于無實際進出境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報《運輸方式代碼表》中的運輸方式,而不是填具體的運輸方式。"0"(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和保稅區退區)、"1"(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7"(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8"(保稅倉庫轉內銷)或"9"(其他運輸)。
20. 答案: 錯 說明:加工貿易合同項下的進出口貨物,必須填報與《登記手冊》一致的商品項號,所填報項號用于核銷對應項號下的料件或成品數量。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深加工結轉貨物,分別按照《登記手冊》中的進口料件項號和出口項號填報; (2)料件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按轉出《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進口報關單按轉進《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3)料件復出口貨物,出口報關單按照《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4)成品退運貨物,退運進境報關單按照《登記手冊》原出口成品的項號填報; (5)成品轉內銷貨物,進口報關單填報《登記手冊》出口成品的項號;料件轉內銷貨物,填報《登記手冊》進口料件的項號; (6)加工貿易成品經批準轉內銷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登記手冊》原出口成品項號,進口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中的項號(轉為享受減免稅貨物的)或為空。
21. 答案: 對 說明:按CIF術語成交,賣方應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運往約定目的港的船上,并承擔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的運費和保險費,而貨物運輸 途中的風險則由買方負擔。因此,CIF術語也存在著風險劃分和費用劃分兩個分界點,即風險劃分地點在出口國家而費用費分地點在進口國家,這兩個分界點是相分離的。這一點同CFR術語存在兩個分界點的情況是一樣的。
22. 答案: 錯 說明: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商品,屬于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性質,應該照章征稅。
23. 答案: 錯 說明:在進出口業務中的接受,是指受盤人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愿意與對方達成交易。接受和發盤一樣,即屬于商業行為,也屬于法律行為,在法律上稱作承諾。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解釋,構成一項有效的接受,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作出。由于發盤是向特定人發出的,所以接受只能由受盤人作出,第三方作出的接受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對發盤人沒有約束力。 (2)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相符。接受應是無條件的,接受的內容應與發盤中所提條件完全一致。如果受盤人答復對方的發盤中使用了"接受"的字樣,同時又做了某些修改,屬于有條件的接受,就不是有效接受。 (3)必須在有效期內接受。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它一方面約束發盤人,在有效期不能任意撤銷和修改發盤的內容,另一方面,也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作出接受,才是有效接受。如果發盤中未規定有效期,則應在合理時間內接受方為有效。
24. 答案: 對 說明:任何一筆交易都要經過詢盤、發盤、還盤、接受等幾個環節。詢盤是指交易一方打算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該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試探對方對交易的誠意,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交貨期以及索取樣品、目錄等。詢問的對象并不限于一家,在收到的發盤或還盤當中,可選擇條件最合適的予以接受。
25. 答案: 對 說明: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第42條規定,所有信用證均須規定一個到期日及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對議付信用證還須規定一個議付到期地點。由此可見,信用證的到期日可有議付到期、承兌到期和付款到期三種不同的規定方法。議付到期日是指受益人向議付銀行交單要求議付的最后期限,到期地點通常在出口國。承兌或付款到期日是指受益人通過出口地銀行向開證行或信用證指定的付款銀行交單要求付款或承兌的最后期限,到期地點一般在開證行或指定銀行所在地。如信用證中的議付到期地點不在我國而在國外,有關單據必須在到期日前寄達開證銀行或指定付款銀行,我外貿公司就要承擔郵遞遲延、郵件遺失等風險。所以對議付到期地點在國外的信用證,一般應提請對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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