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學習筆記第一章第三節
第三節 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分為:單位內部監督、國家監督、社會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與內部控制制度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保證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保證單位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和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在法定范圍內進行。
2)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賬面資產與實存資產定期核對相符。
3)保證業務活動按照適當的授權進行,保證資產和記錄的接觸、處理均經過適當的授權。
4)保證所有交易和事項以正確的金額、在恰當的會計期間及時記錄于適當的會計賬簿,使會計報表的編制符合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5)保證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和及時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務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建立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2)適應性原則。3)規范性原則。4)科學性原則。
5.單位負責人在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
《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單位負責人應該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6.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第二十九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重點為“基本規范”、“貨幣資金”)2001年6月22日發布
1.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
1)內部會計控制的三大目標和六項原則(建議大家掌握“目標”,以此派出原則)
2)內部會計控制的九項內容
3)內部會計控制的八種方法
不相容職務互相分離控制、授權批準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全控制、風險控制、內部報告控制、電子信息技術控制等。
其中:
④預算控制。預算控制要求單位加強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等環節的管理,明確預算項目,建立預算標準,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及時分析和控制預算差異,采取改進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
⑥風險控制。風險控制要求單位樹立風險控制點,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通過風險預警、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報告等措施,對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進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4)內部會計控制的三項檢查
①內部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的監督檢查。
②中介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員的評價。
③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2.內部內容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
1)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2)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單位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現金的開支范圍。
單位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須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
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
3)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單位應當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4)監督檢查
主要掌握貨幣資金檢查的內容4項
二、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
(一)會計工作國家監督的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在對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中,財政部門有權進行普遍監督,分別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三)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
1.監督各單位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監督各單位的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監督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規定。
4.監督個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四)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方式
《會計法》規定,財政部門在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時,如果發現有重大違法嫌疑的,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予以支持和配合。
(五)會計工作國家監督的其他形式
在對會計監督的國家監督中除財政部門外還包括審計、稅務、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督、保險監督等。
為了避免重復監督《會計法》強調以下兩點:
1.有關部門必須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2.有關部門應當避免重復查賬
(六)對實施監督檢查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要求
《會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七)各單位應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會計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概念
社會監督主要指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社會監督。
(二)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事務所的業務范圍
1.依法承辦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承辦會計咨詢、服務業務
1)設立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提供會計、管理咨詢。
2)代理納稅申報,提供稅務咨詢。
3)代理申請工商登記,擬定合同、章程和其他業務文件。
4)辦理投資評估、資產評估和項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關業務。
5)培訓會計、審計和財務管理人員。
6)其他會計咨詢、服務
(三)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相關問題
1.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會計資料
2.不得干擾注冊會計師獨立開展審計業務
3.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但不得干預注冊會計師獨立、公正展開審計業務,不得對會計師事務所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再次進行普查,而要有重點的進行抽查。
(四)對違法會計行為的檢舉
《會計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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