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營改增”,必須曉得的幾個問題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我國將全面推開 “營改增”試點,目前相關準備已進入最后倒計時。自從 3 月 23 日以來,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已陸續下發了多個財稅文件及稅務公告,對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政策和征管事項進行了明確。但是,眾多文件讓人看的眼花繚亂,在此,有幾個問題提醒大家需要加以注意。
一、征收率的特殊情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 號)附件 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值稅征收率為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大家一定要注意這個另有規定,不考慮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的話,具體體現在下面幾個情形:
1、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即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 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
4、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如果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 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試點實施前的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口徑
“營改增”試點實施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 500 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連續不超過 12 個月應稅行為營業額合計÷(1+3%)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行為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營業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三、地稅發票使用期限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 2016 年 8 月 31 日。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四、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營改增”后如何開票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地產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如何抵扣
(一)納稅信用 A 級、B 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仍可進行掃描認證。
(二)2016 年 5 月 1 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 年 5月至 7 月期間不需進行增值稅發票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可進行掃描認證。
(三)抵扣時限是,按月申報納稅人為本月 1 日的前 180 日,按季度申報納稅人為本季度首月 1 日的前 180 日。(參考江蘇國稅12366營改增熱點問題解答-2016第三期)
六、納稅申報
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2016 年 5 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 4 月份的營業稅;2016 年 7 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 5、6 月份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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