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營改增”中的特殊征收率與預征率
關于增值稅的征收率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 3%,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而在此次全面“營改增” 的官方重磅文件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對于征收率有了不一樣的規定,即“增值稅征收率為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明顯的是將由國務院行使的權力下放給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是才有了 5%征收率的出現。此次全面“營改增”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 5%增值稅征收率的適用范圍,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一般納稅人適用 5%征收率的情況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計稅。
(四)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五)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 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高速公路。
(六)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 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七)一般納稅人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5% 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5%征收率的情況
(一)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 5% 的征收率計稅。
(四)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五)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六)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 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七)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 5%的征收率減按 1.5%計算應納稅額。
(八)個人將購買不足 2 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九)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 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 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關于增值稅的預征率
此次全面營改增中,針對房地產和建筑業兩個特殊的行業,為了平衡各地方稅收利益關系,還出現了“預征率”(具體包括 2%、 3%、5%三個)這個特殊的規定。可見這兩個行業對于地方財政的影響是多么的重大,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也是用心良苦啊。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預征率的適用范圍,不考慮小規模納稅人的話,相關規定主要如下: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 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5 月 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 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 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 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五、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 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六、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 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以及一般納稅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 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一般納稅人銷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 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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