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解讀
一、背景和目的
經國務院批準,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分 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便于征納雙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管理暫行辦法》,對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分期抵扣問題進行了明確。
二、適用范圍
本公告明確的不動產分年抵扣辦法,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 2016 年 5 月 1 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抵扣不適用本公告的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需分 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進項稅額的 60%,第 2 年抵扣進項稅額的 40%。
(二)納稅人新建不動產,或者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 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 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公告明確了如何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四)按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公告明確了其進項稅額抵扣的具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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