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企業間借貸的合法化操作方法
就目前來說,企業間直接借貸行為實際上普遍存在,對應國家政策法規來講是不合法的,對出借方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這就使得企業創造出很多規避法律的手段來取得資金,一個基本的途徑就是靈活運用投資和債權的法律形式的變換和組合。因此,在不采取直接借貸方式的情況下可以采取變通方式,操作也不復雜,有的情形下雖然也增加了融資成本,但可解決企業間直接借貸及其擔保的合法性問題。以買賣賒欠的形式、以空買空賣的形式、虛擬回購形式,或者通過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方式融資,直接開給或者間接開給借款方,借款方通過票據貼現之后取得資金等等手法,幾乎解決了企業借貸外殼合法性的顧忌,從法律上另外再介紹幾種成本比較高、比較新的企業融資手法。
(一)委托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托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委托貸款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它已經不是間接融資,而是一種變相的直接融資。但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以會增加一定的交易成本。
(二)信托貸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托人以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托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托人確定的,信托貸款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系,因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三)轉換貸款主體替身模式
1.自然人替身模式
由于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作為中介橋梁,出借方將資金先借給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該企業則為向該個人借款的出借方作連帶保證,或再提供抵押、質押等擔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并同時要求擔保企業承擔擔保責任。法律上是自然人和企業之間的借貸,但實際上可以變通實現企業融通資金的行為。
2.金融機構替身模式
在這種情況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金融機構是出借人,法律不再認定為擬出借資金方實際并不借出資金,而是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取得存單,并以該存單為借款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作質押擔保。這種方式下擔保人不能按借貸關系收取利息,但可收取有償擔保費,《擔保法》沒有禁止有償擔保。以存款質押,一是安全度極高,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款,金融機構可通過質押存單保證其資金安全,金融機構比較放心。二是銀行獲得利息,增加了利潤。這種方式銀行樂于接受。
另外,私募基金是一種特殊的企業間借貸形式,是指通過這種借貸關系因其將集合的資金投資于特定的證券領域而具有特殊的性質,目前私募基金的立法并沒有隨著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出臺而明朗,仍然游離在灰色地帶的。如果私募基金合法后,私募基金(債權投資形式的投資方式下)將“順理成章”地成為企業間合法的巨型的融資模式。當然企業融資問題的解決渠道依賴于我國資本證券市場的發育才能得以根本性的解決。
時間:2017-11-30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