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職工經濟補償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辭退職工的經濟補償方式有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后養老金或其他福利標準的方式,還有將職工工資支付至辭退后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在我國,企業通常采取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本文根據現行的財稅法規對此進行研究探討。
辭退職工的經濟補償方式有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后養老金或其他福利標準的方式,還有將職工工資支付至辭退后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在我國,企業通常采取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本文根據現行的財稅法規對此進行研究探討。
一、辭退職工經濟補償的稅務規定
1、辭退職工經濟補償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關于辭退職工經濟補償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都有規定。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具體免征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4)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5)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2、辭退職工經濟補償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18號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條規定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雖然國稅發[2000]84號文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在2008年1月1日的廢止而失效,但由于企業對辭退職工的經濟補償屬于“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63號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之規定 。所以,對辭退職工經濟補償可以全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例如,某市甲企業A員工,工齡15年,于2008年7月辭職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20萬元,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共2萬元,該省地方稅務局根據2007年度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制定的免稅標準為8萬元。
A員工辭職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200000-80000-20000)÷12-2000]×20%-375}×12=10700元。本公式費用扣除額能否抵扣,需按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甲企業代扣代繳A員工辭職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1.07萬元后,所支付的20萬元辭職補償費可以全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時間:2017-12-15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