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上固定資產“停止使用”是閑置還是報廢轉出?
問:公司閑置的固定資產,在會計處理可以計提折舊,但是在稅法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會計準則: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如何理解停止使用? 稅法上的“停止使用”是閑置還是報廢轉出? “不再使用的閑置資產”此停止是永久性的還是暫時性的?是指超過一年的停止期間嗎?會否存在上市公司為了增加利潤將資產變為停止使用不再計提折舊的現象?
答:(一)企業的固定資產停止使用有兩種情形:
1、閑置停止,此停止為暫時性的;
2、“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預期不會再通過使用或處置為企業產生未來經濟利益。”此停止是永久性的。
對于暫時性的閑置,預期通過使用還會為企業產生經濟利益。在會計處理可以計提折舊 。而稅法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是不允許計提折舊的。
對于永久性的閑置,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二十一條規定:“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 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未來經濟利益。”
在會計上已經停止確認為固定資產,也不存在計提折舊的問題,稅法上也是不允許計提折舊的。
所以,稅法上的“停止使用”無論是暫時性的閑置還是永久性的報廢轉出,都是不允許計提折舊的。
(二)“不再使用的閑置資產”此停止是永久性的,沒有停止期間。有停止期間的閑置固定資產,無論是一年,還是一個月,都只是暫時性的,即會計上允許計提折舊,稅法上不允許計提折舊。
(三)根據以上分析,上市公司為了增加會計利潤將固定資產變為停止使用不再計提折舊,只能是對企業資產不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情況下。這種會計處理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六章 披露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六)準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之規定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時間:2017-12-17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