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發任何月份工資 均適用新稅法
國稅總局解讀工薪計稅新辦法時強調:9月發8月工資適用新稅法
■新快報記者 羅率
昨日,針對有媒體報道的“8月工資個稅征收出現兩種解釋”等內容,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再次就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國稅總局的相關人員強調,納稅人以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作為繳稅標準,只要是9月1日(含)以后獲得的薪金收入,無論對應的是哪個月的工資,都要按照新稅法計稅。
計稅標準為實際取得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人員表示,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來說,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人民幣)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并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人民幣)和稅率表。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的,按稅法規定,應合并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人民幣,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余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個稅繳納有異議可咨詢
廣州市地稅局的相關人士也提醒納稅人注意,個人計算應繳稅額時,應以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作為征稅時點,即在9月1日0時之前取得收入的,都要按照舊個稅法的規定納稅;在9月1日之后取得收入的,則按照新個稅法的規定納稅。也就是說,即使個人的收入屬于9月1日之前獲得的,但是實際拿到收入是在9月1日之后,那么仍然按照新個稅法的標準進行納稅。
新快報9月1日的報道《個稅起征點今起提至3500元廣州315萬人將免稅》出街后,曾有一家知名網絡公司的員工打電話問道,其所在公司9月3日發放8月份的工資,公司人力資源部通知9月3日發放的工資仍按照舊稅法的標準進行計算征收,這樣是否和新稅法的規定相違背?新快報記者就此咨詢了稅務部門的相關人員后,告知該員工9月3日發放8月份的工資,應該按照新稅法的標準進行計稅而不是按照舊稅法計稅。
9月5日,新快報記者收到該公司員工發來的短信,表示“維權成功,我們重新計算工資了。多謝你們的報道。”廣州市地稅局的相關人士表示,廣州市將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標準執行個稅申報。如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有對個人所得稅政策方面的問題,可撥打地稅12366熱線或登錄廣東省及各市地方稅務局門戶網站的“在線咨詢”欄目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