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于5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稅收征管法》修訂案草案不久將走上人大審議的程序。不過由于此次修改內容有限,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關注的意義已經不大。一位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甚至告訴《華夏時報》記者,此次修改和他關心的修訂條款幾乎沒有關系。
記者了解到,此次通過的草案主要是解決現行《稅收征管法》與相關法律的沖突問題,更多的是技術性修改,與深化稅收征管改革、配合財稅體制改革需要等大改的初衷有較大差距。究其原因,修改核心“涉稅信息共享”沒能達成共識,致使對高收入者和富人強制征稅依然困難是最大障礙。
不過,多次參與此法修訂工作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對本報記者表示,實際上大修仍然在同時進行,先進行小幅度的修改,等到兩三年后再進行較大幅度的修改。
技術性小修
“這次修改主要側重于協調《稅收征管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沖突問題,僅做了一些技術性的調整。”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他已多次參與《稅收征管法》的修訂討論工作。
比如,《刑法修正案(七)》將偷稅罪改為逃稅罪,現行《稅收征管法》仍是按偷稅界定,這不但與《刑法修正案(七)》沖突,也給稅收實踐和司法實踐造成了極大的困擾,此次修訂將“偷稅”改為了“逃稅”。
另一個改變是,《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和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施正文解釋稱,上述修改條款是基于對納稅人占用國家稅款的一種補償,因此滯納金比銀行貸款利率還要高,是為了促使納稅人盡快繳納稅款。
但是,現代財稅法理論上認為,稅款原本就是納稅人的合法財產,即使納稅人未依法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政府稅務部門的損失也只是應繳納稅款的利息。依此看,修訂稿應將《稅收征管法》中的滯納金條款,修改為繳納利息。
上述注冊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則表示,在他看來,真正意義上的《稅收征管法》修改應更多地涉及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反避稅等方面的內容,目前來看,顯然和這些內容幾乎沒有關系。
核心條款無共識
全面推進稅收征管改革,修訂《稅收征管法》過程中,“涉稅信息共享”被認為是最為核心的問題。而此次修訂最終只能小修,主要原因或許就是“涉稅信息共享”等條款無法獲得共識。
涉稅信息主要用于確定納稅人身份和稅基,對于應納稅額的確定具有關鍵性作用。由于涉稅信息的來源渠道很廣泛且被不同部門所掌握,如果沒有信息共享,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就會遇到實際困難。
現實中,由于稅務機關無法掌握所需要的征稅信息,往往致使稅款流失,或者使得稅務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征稅不公。
施正文認為,此次國務院通過的《稅收征管法》草案稿中,稅收征管的強制措施從法人擴大到了自然人,這就意味著如果能實現涉稅信息的共享,就可以對高收入者或者富人強制征收直接稅。
以個人所得稅為例,目前稅款主要來自工薪收入,由于不掌握高收入者的信息,個稅征管和改革一直很難推進。
但是,涉稅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涉及公安、民政、房管、工商、金融機構等多個部門,已超出稅務部門的職權范圍,需由國務院出面協調。這不僅涉及到中央部委權力分配問題,還會觸及到很多利益群體,因此阻力極大。
“比如現在中央層面尚未建立起官員財產公開制度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擴大對包括官員財產信息在內的收集權限會遭遇極大的阻力。”施正文說。
有望兩年后大修
《稅收征管法》修訂以現在的結果提交人大審議,可以說并不是修法的初衷。
劉劍文介紹,早在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就正式啟動了《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工作;其間,不管是參與的學者還是主導修法的國稅總局,最初的想法都是大改,退而求其次也應該是中改。
但是由于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復雜,特別是涉及到了部門間利益的博弈,修法工作最終選擇了現在的路徑。不過,他同時告訴記者,小改并不意味著之前的想法擱置,“只是推后進行,需要等其他配套機制建立起來。”
事實上,國稅總局在稅收征管改革上的確一直在做努力。本報記者了解到,去年年中,國稅總局就在安徽合肥召開了全國稅務系統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會議,這是首次以研究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為主題的全國稅務局長會議,會上還提交了《關于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討論稿)。
再往前的2012年年初,國稅總局還就深化稅收征管改革調研進行詳細部署。此后,僅時任國稅總局局長的肖捷就先后到四川、山西、山東開展稅收征管改革調研。
上述改革方案中則提出,加快修訂進程,內容包括規范稅收征管基本程序、完善納稅人權利體系、確立納稅評估法律地位、強化第三方信息報送制度等內容。這與劉劍文提出的《稅收征管法》大修需要涉及的內容完全契合,而劉分析的兩三年后再大修也在方案中有明確提及。
上述改革方案中的時間表是,2012年明確改革的方向目標、基本框架和重點工作;2013年完善改革方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先行先試;2015年全面推進改革;2020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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