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啟動試點以來,“營改增”試點進展順利,成效巨大。可以預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后,財稅體制改革將成為我國新時期改革的“牛鼻子”,“營改增”牽一發動全身,將成為倒逼整個財稅體制改革的關鍵。我們認為,“營改增”擴圍的進程中需要妥善處理好以下三大關系。
第一,在中央和地方關系上堅持財權和事權的合理配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從縱向層面看,牽動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間財權配置這根線。1994年分稅制改革挽救了岌岌可危的中央財政,使中央財政收入迅速提升。《2013年全國公共財政收入預算安排情況》顯示,2013年全國稅收收入預算為109175億元,國內增值稅為29015億元。而分給中央的增值稅收入為20950億元,絕大部分增值稅留在中央。相應地,2013年營業稅預算數為16620億元,實際中央切分走的僅為90億元。由此可見,現行稅制結構下,增值稅雖然是共享稅,但中央占據絕對主導地位,營業稅則是地方的主體稅種。隨著各地方政府建設性支出的大幅攀升,地方財力不足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在這種背景下,將作為地方主體稅種的營業稅改為中央占主導地位的增值稅,無疑將加劇地方財力的緊張程度。雖然過渡期辦法較好地處理了該問題,使地方財力暫不受影響,這并非長遠之計。應考慮從制度層面完善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分權制度,健全中央和地方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機制,合理界定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尤其是要考慮調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劃分。比如,調整增值稅的分享比例,或是培育房產稅等地方新的主體稅種。地方財力的充實,不能老是靠中央的“輸血”,更要靠發揮在自身強壯體格基礎上的“造血”功能。
第二,在國家與納稅人關系上堅持“藏富于民”的價值取向。是否有效地降低了納稅人的稅負,從而促進相關產業發展,這應該成為評判“營改增”擴圍效果的重要標準。一方面,“營改增”旨在降低相關第三產業稅負,從經濟數據看,該效果在大多數試點行業得以實現;也要注意到,部分行業的稅負有“不降反升”的趨勢,這亟須配套制度的跟進。比如,“營改增”在上海試點期間,由于可抵扣項目少、增值稅票據難以獲取,以及適用稅率增幅較大等因素,交通運輸業有近三成的企業稅負有所增長。對此,該市曾發布并實施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對因稅制轉換而產生稅負增加的試點企業給予過渡性財政扶持。但由于補貼對象較少,補貼機制尚不完善,未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稅負增加的問題。因此,研究“營改增”擴圍的影響,要根據具體行業具體分析,及時跟進配套制度,避免“結構性減稅”停留在文件層面。另一方面,以“營改增”為契機,各級政府要樹立“藏富于民”的理念,不與民爭利。國務院在部署“營改增”擴圍的同時強調,政府要學會過緊日子,可謂正反映了這一稅制變遷背后蘊藏的深刻內涵。
第三,在行政與立法的關系上堅持改革路徑的法治思維。我國“營改增”試點已邁出了三大步,該試點工作的總體部署,是由行政機關推動的,基本的政策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試點方案。從效率的角度來說,這種做法無可厚非,對于減稅負、促轉型等目標的達成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但是,應當清醒地看到:轉型時期,稅制結構要適應形勢發展,及時調整,而調整的程序、內容應盡可能納入法律的框架之內,即便暫時不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表現出來,也應具有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比如,構建規范的利益博弈和信息交流平臺,條件成熟時,改革方案要在行政法規或是法律規范層面加以規定。財稅體制涉及國家與納稅人之間、不同國家機關之間和不同納稅人之間的多維關系,稅收法定也早已成為法治昌明國度的基本理念。從整體的視野看,改革才剛起步,現時的經驗依循行政先行的路徑,我們期待在后續進程中,能看到更多立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