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隨著新首相特蕾莎·梅的上任,英國政府打擊避稅的行動將掀起新的高潮。
日前,英國稅務局對大批避稅方案提出最后通牒,也包括那些因采用“變相薪酬”方案而少繳稅款的人。英國稅務局已經對這一方案的參與者給出4個月的寬限期,要求在2019年4月前補齊所有稅款。
反避稅是世界各國稅收征管中共同面臨并亟須解決的國際性問題。那么,反避稅較為成熟的英美、歐盟等西方經濟國家和經濟體采取了哪些反避稅措施?我國當前的反避稅能力如何?《財會信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梳理。
英國“反避稅之戰”將高潮迭起
近期,英國財政部給出了一份裁定書,其中提到,為減輕稅務局取證負擔,加快處罰進度,要求有避稅嫌疑的當事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他們在填寫納稅申報單的過程中沒有人為紕漏,F階段這一部分的取證給稅務局造成極大麻煩,現行制度使得避稅者可以通過加大取證難度掩蓋問題。此外對于那些阻礙調查的公司、組織,新出臺的高額附加罰款項目也將發揮作用。
英國財政部官員稱:“新出臺的高額罰款將會讓那些觀望者三思而后行,而這也有助于降低避稅方案在市場上的活躍度。其實這類方案中的大部分都沒有實效,一旦被發現還會讓參與者面臨高額稅款和其他費用!
英國財政部的這一系列行動可以說繼承了前財政大臣奧斯本(George Osborne)在3月預算案中的決心。前首相卡梅倫辭職后,奧斯本也隨之離職,新任首相特蕾莎·梅接過了這一重任。在競選中,她曾承諾打擊避稅,而有評論家指出,此前政府在這方面的努力最后都無疾而終,并且沒有找到問題核心。
但這一次財政部似乎是動真格了。稍早時,稅務局為“變相薪酬”方案延長了4個月的寬限。這一方案通過建立員工酬勞信托(Employee Benefit Trusts)來避稅,甚至免交工資收入所得稅以及保險繳費。這類方案在最近20年較為流行,但自2010年起,政府開始著力解決這一問題。根據稅務局給出的時限,2019年4月前所有稅款須補繳完成。據估計,政府有望在未來5年內追回高達25億英鎊的款項,而延長時限是為了鼓勵更多參與者主動補交。
對于避稅問題,梅此前曾表示:“對我來說,無論你是亞馬遜、谷歌還是星巴克,都有義務把一些東西交回來,否則是你們對每一個公民的虧欠,納稅是你們的責任。”
在這樣的態度下,英國的“反避稅之戰”或許還會再高潮。
我國反避稅能力日漸成熟
我國的反避稅工作始于上世紀80年代末。與改革開放大致同步,反避稅實踐也首先從深圳特區開始試點,并以跨國公司關聯交易轉移定價的納稅調整為重點。2014年之前,我國《一般反避稅規則》(GAAR))尚處在框架性階段,其規范淵源僅限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十章的第六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相關部門規范性文件,僅有原則性規定,缺乏配套制度。
《企業所得稅法》特別納稅調整部分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這為我國稅務機關啟動GAAR應對避稅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009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單獨設立第十章一般反避稅管理,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及《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進行了細化,其中,第九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審核企業是否存在避稅安排……”,第九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按照經濟實質對企業的避稅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業從避稅安排獲得的稅收利益。對于沒有經濟實質的企業,特別是設在避稅港并導致其關聯方或非關聯方避稅的企業,可在稅收上否定該企業的存在”。
上述這些規定構建起了我國一般反避稅的基本法律框架?傮w來看,一般反避稅在中國尚屬較新的領域,上述法律法規提供了一般反避稅管理的原則性規定,但是缺乏一套全面、綜合的管理辦法來規范各地稅務機關的操作流程和執行標準。
經過近三十年的努力, 我國反避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不小差距,與新經濟形勢下避稅情況層出不窮的態勢相比,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為防止企業通過對外支付不合理費用轉移利潤,國家稅務總局于2014年9月發布了《關于對外支付大額費用反避稅調查的通知》,要求各地針對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大額服務費與特許權使用費的情況開展一次摸底排查,尤其是針對向避稅地等低稅國家和地區的支付。此次排查發現了很多問題。
2014年11月16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參加在澳大利亞舉行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九次峰會第二階段會議,討論世界經濟抗風險能力議題時指出:“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幫助發展中國家和低收入國家提高稅收征管能力!
2014年12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文的形式發布了《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正式稿。這份文件的發布,對于跨國企業的跨境交易的影響是極為明顯的。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已于2013年8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在巴黎簽署的《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該公約旨在通過開展國際稅收征管協助,打擊跨境逃避稅行為,維護公平稅收秩序。
2015年11月19日~20日,第三次金磚國家稅務局長會議圍繞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以及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稅收征管能力等稅收議題達成共識,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在會議上強調對跨國避稅零容忍。
中國稅務機關近年來也一直加強國際反避稅工作。2015年1月份,總局把原來的反避稅處改為反避稅一處。增設了反避稅二處和境外稅務處,當時曾有相關人士估計,到2015年年底,全國反避稅專職人員會從200人增加到500人。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2016年第42號公告《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細化了關聯關系認定的類別和方式,詳細描述了關聯交易涵蓋的范圍,擴大了監管輻射面,同時啟用了填報信息要求更為全面的新關聯申報表。更為透明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中國與其他各國稅務機關之間日益廣泛和成熟的信息交換,使得中國稅務機關反避稅能力日益成熟。
美國和歐盟反避稅措施
2013年1月,美國財政部公布《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主要針對銀行,要求持有任何美國納稅人5萬美元資產的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國內稅收署報告其持有的資產數目。
據報道,美國頒布新規的意圖是抓住那些通過把資產留在海外逃稅的美國人。美國國會于2010年3月通過了該法。此前一家瑞士銀行的丑聞表明,美國納稅人將數百萬美元的資產轉移到海外,未向美國國內稅收署報告。
根據新規,從2014年1月起,如果個人和金融企業不遵守該法的規定,就將受到嚴厲懲罰。美國財政部拒絕了企業、銀行和外國投資基金提出的推遲這一日期的請求。
放在海外的某些退休基金、人壽保險和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并不被視為逃稅工具,因此可以免于向美國國內稅收署報告其美國賬戶持有人的信息。金融公司和外國政府一直呼吁免于報告。
報道稱,該法是全球第一部該領域的法律。它被一些公司和美國的盟國斥為單邊行為、范圍過大、侵犯隱私。美國法律要求美國人為在全球的收入而不光是為美國國內的收入納稅。
2016年7月6日,歐洲議會通過了題為“關于稅務裁定和類似措施的決議!痹摏Q議長達30頁,當今世界反避稅的最前沿問題盡在其中。而通篇1處“譴責”(condemn),2~3處“深表遺憾”(deeply regret)和強烈遺憾(“strongly regret”),以及20處“遺憾”(regret),表達了歐洲議會對世界反避稅發展進展緩慢的強烈不滿。
有人士稱, 這一決議毫無疑問是一篇反避稅的宣言,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歐洲乃至世界未來反避稅之發展趨勢。歐洲議會旨在建立的國際反避稅圖景包括:稅務裁定國際交換、受益人登記中心和信息自動交換、建立歐盟統一的避稅港黑名單、歐盟統一預提所得稅、利潤轉移和歐盟統一稅基制度、保護“告密者”、知識產權盒子稅制有效性須重新評估、轉讓定價與政府非法補貼調查、與美國情報交換之互惠、金融產品全球登記中心和發展中國家參與。
根據上述歐盟所建立的反避稅圖景看,這些措施并不只適于歐盟,其中的大部分代表了國際反避稅未來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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