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分支機構享受總機構過渡期優惠政策
甲公司是一家生產性外資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規定,2011年甲公司可以享受按24%稅率減半征稅的優惠。去年,為獲得長期穩定的原料供應,降低原料成本,甲公司曾計劃在原料主產地設立一家分支機構,并將公司部分初加工業務轉移到該機構。但該公司的顧慮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只有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分支機構才能單獨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如果甲公司轉移到該分支機構的初加工業務,不能與總機構同時享受過渡期政策,而必須按法定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話,這將大大增加企業的納稅成本。于是,甲公司暫時擱置了設立分支機構的計劃。
今年初,稅務機關派稅務干部走訪該企業時了解到這一情況,在進行詳細分析后告訴甲公司,其在原料主產地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享受總公司的過渡期優惠政策,但提醒甲公司有以下幾個方面要注意。
一、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不能單獨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并不意味著不能享受總機構的過渡期優惠政策。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內、外資企業分支機構,都可能單獨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由于新稅法下匯總納稅實行的是“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辦法,因此,分支機構能否單獨享受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對總機構匯總計算的所得稅額和分支機構的就地預繳所得稅額,都有很大影響。
為此,財稅[2009]69號文件明確,企業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分支機構,單獨依據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規定已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凡符合《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所列政策條件的,可以單獨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而在2007年3月17日-2007年12月31日登記成立的企業分支機構,2007年度仍可享受原稅法下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不能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2008年后新設立的企業分支機構,由于不可能享受原稅法下的優惠政策,也不存在優惠政策的過渡問題。也就是說,財稅[2009]69號文件明確的是分支機構自身的過渡政策,這與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能否享受總機構的過渡期優惠政策沒有關系。
二、新設立分支機構能否與總機構同時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原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原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原稅法的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應以包括總分機構在內的居民企業整體為主體來判斷。因此,如果甲公司成立該分支機構后不符合生產性外資企業的條件,則不但新成立的分支機構不能享受過渡政策,總機構也得補繳此前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款。但如果仍符合生產性外資企業的條件,那么該分支機構就可以與總機構同時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
甲公司將原有的部分初加工業務轉移到新設的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業務性質并未產生變化,因此,新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享受甲公司原已享受的過渡期優惠政策。
三、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當年不需要就地預繳所得稅。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款依據的三個因素是取自以前年度,即1月-6月按上上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7月-12月按上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沒有以前年度的相關信息,因此分支機構設立的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同時由于分支機構1月-6月預繳稅款依據的是上上年度1月-6月的數據,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外商獨資銀行匯總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58號)規定,外商獨資銀行當年新設立的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他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也參照執行。就是說,甲公司如果在2011年設立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要到明年下半年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而到明年,甲公司過渡期優惠政策將享受期滿,其總分機構的所得稅應統一按25%的稅率執行。
時間:2017-11-28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