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案例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的分類不同
新會計準則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策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主要形式包括: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等。舊準則政府補助分為無條件的政府補助和附件條件的政府補助。
政府補助返還的會計處理不同
新會計準則中,存在相關遞延受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沖減營業外收入);若不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計入當期損益(沖減營業外收入)。
舊準則中企業需要返還已收到補助的,應當在確定實際返還時,沖減相關負債。
對權益、損益及資產結構等經濟事項的影響
新會計準則最大的差異就是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損益,而不是計入權益,因此采用新準則以后,政府補助將會給企業帶來利潤而不是權益。
計量基礎的變化
新會計準則中規定: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舊制度規定中,政府補助全部按照成本計價。
會計科目的變化
新會計準則取消了“補貼收入”這一科目,有關政府補貼形成的收入,在“營業外收入”或者“遞延收益”科目中反映。
案例
2008年初,南方某供電公司因冰雪災害造成電網資產受損嚴重,當前資金不足,為加快恢復建設,按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2000萬元的救災資金。2008年3月1日,政府批準了該公司的申請,并撥付財政資金2000萬元到該公司賬戶,3月20日購入電網不需安設備4800萬元,使用年限10年,直線法計提折舊,與稅法規定一致。為便于計算,假設殘值為0。
另外該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自主創新的高新技術項目申請財政貼息,經主管部門審核,2008年1月1日批準撥付財政貼息,簽訂的貼息協議規定:共補貼80萬元,分兩次撥付,合同簽訂日撥付40萬元,項目驗收時撥付40萬元。項目期為3年,2007年1月1日啟動該項目。假設該企業所得稅率為25%,不考慮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金,單位為萬元。
新《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財稅[2007]80號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實際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稅稅款,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取得當期的利潤總額,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除此之外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財稅差異分析:該公司收到的財政撥款和財政貼息,稅法上要求在實際收到時一次性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會計上則是分期遞延到以后各期,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應當在當期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會計處理
1.以上案例中財政撥款屬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2008年3月1日收到財政撥款,并確認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
借:銀行存款 20000000
貸:遞延收益 20000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000(20000000×25%)
貸:所得稅費用 5000000
2.2008年3月20日購入設備
借:固定資產 48000000
貸:銀行存款 48000000
3.2008年4月起每月計提折舊,并分攤遞延收益,轉銷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
借:管理費用 400000 (48000000/12×10)
貸:累計折舊 400000
借:遞延收益 166667 (20000000/12×10)
貸:營業外收入 166667
借:所得稅費用 41700 (5000000/12×1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41700
2.以上案例中財政撥款屬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2008年1月1日實際收到財政貼息,并確認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
借:銀行存款 400000
貸:遞延收益 400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00000
貸:所得稅費用 100000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按年分攤收益,并轉銷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
借:遞延收益 2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200000
借:所得稅費用 5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0
注:2008年匯算清繳時納稅調增20萬元,2009年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減20萬元。
2010年項目完工,于3月1日收到貼息資金40萬元。不存在財稅差異,不進行納稅調整。
借:銀行存款 4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400000
時間:2017-12-15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