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小規模納稅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將結合申報主要變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3%減按1%征收新政策實行后申報表的填寫要點。
北京地區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鑒證咨詢服務,選擇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鑒證咨詢服務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15.45萬元,2月份提供鑒證咨詢服務取得未開具發票含稅收入10.30萬元,3月份提供鑒證咨詢服務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10.10萬元。
分析:根據2020年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及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該企業2020年1月取得收入適用3%征收率,開具相應增值稅普通發票選擇3%征收率;2月取得未開票收入適用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開具相應增值稅普通發票可選擇1%征收率。
根據5號公告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銷售額=154500÷(1+3%)+103000÷(1+3%)+101000÷(1+1%)=350000(元),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不含稅銷售額×2%=101000÷(1+1%)×2%=2000(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稱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稅銷售收入為35萬元,超過30萬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1.《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第2行“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選擇“0001011608|SXA031901121對湖北省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第2行“本期發生額”=101000÷(1+1%)×2%=2000(元)。
第2行“本期應抵減稅額”=“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額”=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根據填表說明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填寫時,第1行“合計”本列數=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而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小于或等于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5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該納稅人當期僅有此一項減征項目,申報表主表第15欄=105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20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報如下所示: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該企業提供鑒證咨詢服務應填寫至“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第1欄“ 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 ”=350000(元)。
第3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154500÷(1+3%)+101000÷(1+1%)=250000(元)。
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350000×3%= 10500(元)。
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2000 (元)。
第20欄“應納稅額合計”=10500-2000= 850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8500 (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如下所示:
北京地區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選擇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2020年1月份銷售貨物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10.30萬元,2月份銷售貨物取得未開具發票含稅收入5.15萬元,3月份銷售貨物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10.10萬元。
分析:根據2020年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及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該企業2020年1月取得收入適用3%征收率,開具相應增值稅普通發票選擇3%征收率;2月取得未開票收入適用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開具相應增值稅普通發票可選擇1%征收率。
根據5號公告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銷售額=103000÷(1+3%)+51500÷(1+3%)+101000÷(1+1%)=250000(元)。
根據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稅銷售收入為25萬元,未超過30萬元,符合政策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計算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對應的小微免稅額時仍應按照3%征收率計算。因此,該納稅人本期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250000元,小微免稅額=250000×3%=7500元。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該企業銷售貨物應填寫至“貨物及勞務”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第9欄“免稅銷售額”=250000(元)。
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250000 (元)。
第17欄“本期免稅額”=250000×3%= 7500(元)。
第18欄“小微企業免稅額”=750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如下所示: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無需繳納增值稅稅款。
北京地區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選擇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2020年1月份銷售貨物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5.15萬元,2月份銷售貨物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0.30萬元,3月份銷售貨物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0.10萬元。
分析:根據2020年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及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該企業2020年1月取得收入適用3%征收率,開具相應增值稅普通發票選擇3%征收率;2月取得收入適用3%征收率,開具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選擇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開具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選擇1%征收率。
根據5號公告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銷售額=51500÷(1+3%)+103000÷(1+3%)+101000÷(1+1%)=250000(元),其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收入103000÷(1+3%)+101000÷(1+1%)=200000(元),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不含稅銷售額×2%=101000÷(1+1%)×2%=2000(元)。
根據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稅銷售收入為25萬元,未超過30萬元,符合政策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收入20萬元,該納稅人本期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為5萬元,需要注意的是,對應的小微免稅額仍按照3%征收率計算,為50000×3%=1500元。
1.《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一、減稅項目”第2行“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選擇選擇“0001011608|SXA031901121對湖北省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第2行“本期發生額”=101000÷(1+1%)×2%=2000(元)。
第2行“本期應抵減稅額”=“期初余額”+ “本期發生額”=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根據填表說明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填寫時,第2行“合計”本列數=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而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小于或等于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5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該納稅人當期僅有此一項減征項目,申報表主表第15欄=60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20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報如下所示: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該企業銷售貨物應填寫至“貨物及勞務”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200000(元)。
第2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103000÷(1+3%)+101000÷(1+1%)=200000(元)。
第9欄“免稅銷售額”=50000(元)。
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50000 (元)。
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200000×3%= 6000(元)。
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2000 (元)。
第17欄“本期免稅額”=50000×3%=1500 (元)。
第18欄“小微企業免稅額”=1500(元)。
第20欄“應納稅額合計”=6000-2000= 400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4000 (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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