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具屬于增值稅政策規范范疇,只要發生應稅行為,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未發生應稅行為,原則上不得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目前除外情形只有14種,即601~614編碼。
經營范圍屬于商事主體的意思自治范疇,一般由公司章程、協議、申請書等文件中規定或記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可見,經營范圍與發票開具本來就是兩碼事,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人們紛紛開始發問,沒有某個經營范圍,能開相應發票嗎?那,沒有這個經營范圍,你為什么要發生這個經營業務,你發生了這個經營業務,難道不要交稅嗎?
以下是部分稅務機關的口徑,供大家學習參考。
總局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稅總函〔2016〕455號)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是否規范
稅務機關是否嚴格按照納稅服務規范代開發票,是否額外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是否審核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內容超經營范圍。
2、2016年5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
「9.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稅務登記范圍業務,是自開發票還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
湖北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營改增政策執行口徑第四輯:
「十一、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范圍,工商部門不予變更營業執照范圍的,納稅人可自行開具發票。」
注:根據《湖北省營改增問題集》,《湖北省營改增政策執行口徑》第一至五輯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部廢止。
甘肅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票開具使用涉及相關政策及問題回復:
「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稅務登記經營范圍業務,是自開發票還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超出經營范圍如何開具發票?
答:超范圍經營開具發票分以下兩種情況:
(1)臨時性業務,建議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后,增加相應征收品目,自行開具發票。需要專用發票的建議攜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開專票事宜。
(2)經常性業務:建議先聯系工商部門變更經營范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開具發票。需要專票的建議先聯系工商部門變更經營范圍,再攜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辦理代開專票事宜。」
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營改增期間增值稅發票相關問題解答:
「四、增值稅發票的開具范圍
納稅人的經營業務日趨多元化,在主營范圍以外也會發生其他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經營活動。所以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不受其營業執照中的營業范圍限制,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
上海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12366熱點問題(2018年第19期):
「一、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除國家明令禁止外,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河北
河北省稅務局12366熱點問題(202008):
「1、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增值稅發票開具使用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因此,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國家有明令禁止銷售的外,即使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也應當據實開具發票。」
廣東
2019年12366問題解答:
「問:我司為房地產公司,與建筑總包公司簽訂總包合同,合同約定施工現場的水電費根據乙方實際消耗量,由建筑公司自行承擔。但水表、電表是以房地產公司的名義開戶的,所以結算水電費時,水電費是由房地產公司先行墊付,發票由電力和自來水公司直接開具給房地產公司。建筑總包公司則于結算工程款時向房地產公司支付水電費并索要發票,但供水、供電不在房地產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問房地產公司在該情況下是否可以開具水電費發票給建筑總包公司?開具發票稅率與供電局和自來水公司一致?
廣東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納稅人可根據下面規定及企業實際發生的應稅行為判斷其適用的稅率或征收率。一般納稅人轉售電力,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一般納稅人轉售自來水,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9%;如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一般納稅人,辦理簡易計稅備案,按照上述規定依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及企業實際經營業務的內容如實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填寫的項目應齊全。另外,如納稅人需增加的稅目超出經營范圍的,應先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然后自行在開票系統和申報系統查找、增加稅目,相關系統操作可咨詢系統服務單位。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相關規定,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3%。(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的規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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