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轉讓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確定其計稅依據是計征稅款的核心。稅收政策規定,固定資產轉讓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計算均以固定資產凈值為基礎,那么,固定資產凈值又怎樣確定呢? |
計算增值稅時,固定資產的凈值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這三項為:(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凈值=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即資產的賬面余額減去其累計折舊后的金額。比如,某一固定資產賬面余額為2000萬元,已經提取的折舊是1500萬元,同時其提取的減值準備為200萬元,那么其賬面凈值=2000-1500=500(萬元)。計征增值稅時以500萬元作為計稅依據。
對于固定資產改變用途后再發生轉讓行為的增值稅計算問題,依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所列舉的3種情形規定執行。即固定資產原來已抵扣進項稅的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原來購進時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對于固定資產改變用途后再發生轉讓行為的增值稅計算問題,依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所列舉的情形規定執行。即固定資產原來已抵扣進項稅的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原來購進時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比如某軍工企業,同時生產軍用品、民品(分開核算,軍用品免稅),2009年1月購入A設備,2009年9月又將A設備調配到軍品車間,那么此時涉及進項稅額轉出問題,計算公式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應該按凈值計算轉出,凈值=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折舊);如果2010年將A設備變賣,則涉及到出售已用固定資產增值稅的繳納問題,企業要補繳17%的增值稅。另外要注意的是,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固定資產使用后轉換為應稅項目時,由于其購進時進項稅額未作抵扣或抵扣后已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如果未能在規定時限內申報抵扣進項稅,將導致無法抵扣進項稅。
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固定資產凈值按照計稅基礎計算。《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明確了外購的固定資產、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盤盈的固定資產、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改建的固定資產等情形的計稅基礎確定方法。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例如,某固定資產100萬元,已提取減值準備20萬元,假設累計折舊為10萬元(與稅法折舊相符),現以120萬元轉讓,稅法應確認的收入是120-(100-10)=30(萬元)。因為已經作為納稅調整的減值準備金,屬于沒有按照規定扣除,所以計算該固定資產凈值時不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