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房款所繳稅金能否扣除
問:房地產企業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時,未完工未結轉收入的預收房款所繳納的稅金等(含預繳的土地增值稅),能否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稅局、地稅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一)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15%。
(二)開發項目位于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0%。
(三)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5%。
(四)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完工未結轉收入的預收房款,應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國稅局、地稅局確定的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計算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其實際發生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匯算時按規定扣除。
時間:2010-06-04 責任編輯:Adamina_1026